更新时间:2022-06-14 16:23
根据国家、市、区政府关于旅游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方针,制定本区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实施。
(一)对全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依据法规规章及管理权限,负责对辖区内国内旅行社及门市部、旅游定点饭店、二星级及以下星级饭店、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及管理;负责旅游车船的初审;推行行业化标准工作,组织旅游业服务质量的检查、交流与评比。
(三)研究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区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
(四)依法对全区旅游市场进行管理,受理旅游者的投诉,查处违反旅游规章的行为,督促检查旅游企业对投诉的处理工作。
(五)组织调查旅游资源;按照全区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区(点)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提出意见;负责旅游统计和分析工作。
(六)指导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纪念品生产销售、旅游娱乐;协调管理旅游安全和旅游区(点)秩序工作。
(七)制定全区旅游行业教育培训计划;贯彻执行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协调、组织旅游教育、培训机构和旅游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旅游行业的财务和旅游企业的审计验证工作,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九)指导区旅游协会的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