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

更新时间:2023-03-08 10:22

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前身为1951年11月成立的荣昌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正式更名为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文革中受到严重冲击,检察机关陷于瘫痪状态,于1975年被撤销。1978年10月恢复重建,院址设于县城昌元镇东益当3号。1999年4月16日,院址迁于昌元镇海棠大道中段,2008年5月办公楼在汶川大地震中严重损毁成为危房。2011年,历时1年零7个月,占地面积7000余平方米的新办公大楼竣工,同年5月25日荣昌县人民检察院迁入位于昌元街道向阳路159号的新址办公。2015年6月18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挂牌成立。

机构概况

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内设11个二级机构: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技术研究督导室、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和法警队。荣昌院拥有一支文化层次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好的检察队伍。全院共有干警98人,其中在职干警69人,退休干警29人。在职干警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者63人,占在职干警总数的91%,其中本科47人,研究生7人;有检察员38人,书记员11人,法警8人。

恢复重建以来,荣昌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荣昌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辖区内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重庆直辖以来,荣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法律监督及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加强了诉讼监督和检察队伍建设等工作。重庆直辖十年来,荣昌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各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75件216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50余万元,审查批准逮捕2979人,提起公诉3051人。这些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检察院以及荣昌县委、县人民政府先后授予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五好检察院”、“文明单位”、“园林式单位”、“严打整治先进集体”、“追捕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集中统一行动二等功”、“全国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先进单位”等集体荣誉24个。2002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委员会又授予荣昌县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市容整洁单位”称号;2005年,控申接待室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授予“市级文明接待室”称号;2006年,荣昌县人民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命名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此外,院内一大批干警先后荣获“严打”先进工作者、优秀侦查员、优秀共产党员、荣昌县“十佳卫士”、重庆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先后有两人次干警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记功表彰,正不断谱写着荣昌检察史新的篇章。

在未来的岁月里,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将紧紧围绕构建和谐荣昌这条主线,坚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察工作的追求目标,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途径,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落脚点,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努力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为镇守好、建设好、发展好重庆“西大门”,为建设一流的检察队伍、开创一流的检察业绩,为把荣昌县人民检察院建设成为“渝西窗口检察院”而努力奋斗。

机构设置

控告申诉科(职务犯罪举报中心):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受理人民群众不服检察院决定及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职务犯罪侦查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侦查监督科: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诉科: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监所检察科: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监管干警的私放在押人员等渎职犯罪;

民事行政检察科: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纪检监察室:承办群众对检察人员违法办案、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

政治处: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人事工作、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等;

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决策的贯彻实施;

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研究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法警队:负责检察院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保卫工作,负责检察院办案中的司法警察勤务工作,负责对司法警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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