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熙条制

更新时间:2023-12-24 21:03

辽兴宗重熙五年(1036),诏令耶律庶成修纂辽太祖以来历代法令,参照“古制”即唐朝的法制,编定条制547条,称为《新定条制》,在全国诸道颁行,史称《重熙条制》。

据《辽史·耶律庶成传》载,兴宗此次修订法令,是因为当时的法令“轻重不伦”,耶律庶成“参酌古今,刊正讹谬”,编成条制,成为辽国的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命耶律苏等修订条制,认为“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凡合于汉人“律令”者载入,不合者另行存列。耶律苏等据《重熙条例》547条,删去两条,修改一条,共存545条;增收唐律173条,又新创71条,共789条。称为《咸雍条制》。以后续补两次,又增加103条。史称《咸雍条制》“皆分类例”,大约是分类收编犯法治罪的案例,有如现存元代《元典章》的体例。大安五年(1089),道宗指责新编的条制过于繁杂,是“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下令复行《重熙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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