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7 11:06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北朝),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1、“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在此之前,就已相继在秦汉的律令当中。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2、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3、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4、“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反逆(造反及篡权行为)、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寝、宫殿)、叛(叛国)、降(投伪)、恶逆(谋杀、殴尊亲属)、不道(残杀人)、不敬(盗皇家器物及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养父母及违服制)、不义(部民杀害官长)、内乱(亲属间犯奸)为重罪十条,即便是贵族官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制定于法典之中,目的是维护皇权,既可以稳定封建统治秩序,还可以树立封建伦理道德,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关系,使得封建礼教与法律进一步融合,这是自汉代开始的以儒家思想改造法律的继续。到隋朝《开皇律》,将其发展为“十恶”,“虽遇赦,犹除名”。正因为如此,其规定对后世法典影响极大,一直作为封建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