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更新时间:2021-11-13 15:26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视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而不迷信被告人的口供。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经验。基本精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要认定案情,应当把着眼点放在深入调查研究方面,放在收集充分确实的证据上,而不能片面追求被告人口供,更不得以刑讯或其他非法方式逼取口供。不轻信口供,并非排斥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证据,而是不要轻信口供的真实性,不要过份夸大口供的证明作用而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寄托在被告人供述上。

因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便无从辨别口供的真假。一旦被告人翻供,判决就失去任何根据。诉讼发展的历史表明,冤、假、错案的产生,许多是由于轻信被告人口供以及由此而来的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才能正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