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5 12:19
金华两头乌猪,浙江省金华市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金华两头乌头颈部和臀尾部为黑皮黑毛,胸腹和四肢均为白皮白毛,黑白相交处有明显的黑皮白毛的“晕”带。商品猪出栏时间以8-10月龄为宜,出栏体重60-70公斤。
金华两头乌皮薄骨细,肉质鲜红,肉味香郁,肥而不腻,理化、生化指标均优于外来品种猪。理化、生化指标:肉色评分3分,大理石纹评分3分,失水率(背最长肌)1.95%,肌肉pH1值6.3,肌肉干物质(背最长肌)27.12%,熟肉率(腰大肌)63.5%,肌内脂肪含量(鲜背最长肌)3.95%,肌肉肌苷酸含量(鲜背最长肌)0.80(光密度值/250纳米)。
金华市地处金衢盆地东段,属典型的红黄壤丘陵盆地,地势南北高、中部低,境内千米以上的山峰有208座,山地以500-1000米低山为主,分布在南北两侧,市境中部大小盆地浅丘起伏,海拔在50-250米之间,相对高度不到100米,盆地底部为冲积平原,地势低平。这种盆地地形,在交通殊为不便情况下,为金华两头乌选育形成一个天然封闭环境,在长期培育过程中,很少掺入外血,遗传性不断纯化和稳定。全市土地总面积为1094174.6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占21.04%;林地面积占54.31%;水域面积(湖泊、河流水面)占1.32%。丰富的丘陵资源为金华两头乌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金华市域内有钱塘江、瓯江、曹娥江、椒江四条水系,并为这四条水系的发源地之一,风景独特,环境生态。境内集雨面积在100平方千米以上的江溪有40多条。根据《国家农业行业标准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6-2000)判断,区域范围水质综合污染数为1,属清洁水平,适宜养殖金华两头乌。
金华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温适中,热量丰富,雨量充沛,有明显干、湿两季。盆地小气候多样,有一定垂直差异。常年日照时数1766-1911小时;年降水量1150-1450毫米;年平均气温16.5-17℃,最高41.3℃,最低零下9.6℃。这种湿润的气候适宜大麦、黑豆、胡萝卜等作物生长,而饲喂这些优质饲料更能促使金华两头乌早熟易肥、皮薄骨细、肥瘦适度、肉质优良等性状的形成和发展。
金华“两头乌”猪又称金华猪,是中国四大名猪之一。金华猪的形成历史悠久,根据金华县古方出土的西晋(公元265-316年)陶猪和陶猪圈文物考证:早在1600多年前,金华、衢州(原属金华地区)一带养猪业已相当发达,由于产区山丘连绵,交通不便,远销十分困难,迫使农民寻找加工腌制猪肉、猪腿以便贮存和远销外地的新途径。
据考证,金华农村腌制猪腿,始于唐朝开元年间(公元713-742年),已有1200余年历史。
相传在宋朝时期义乌人宗泽公,在行军时从家乡带去很多腌肉招待友人,味美质高,取名为“家乡肉”,也有900年左右的历史。此外,以金华两头乌猪为原料的金华火腿为世界三大著名火腿品牌之一。
2008年,“金华火腿腌制技艺”被列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4年,“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1年,金华两头乌地理保护区域内金华两头乌猪存栏3.55万头,出栏5.95万头。
2013年4月15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金华两头乌猪”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20年7月20日,金华两头乌猪入选中欧地理标志首批保护清单。
金华两头乌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域范围为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等9个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所辖的151个乡镇(街道)、5051个村庄(居委会)。地理坐标为东经119°14′00″-120°46′30″,北纬28°32′00″-29°41′00″。
金华两头乌生产有其特定的生产方式和技术要求,必须从养殖场址、布局、品种、饲料及兽药、饲养管理、防疫、废弃物处理等进行全程控制。
1场址
1.1地势地形
选择地势相对平坦、干燥、交通方便、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天然防疫条件较好的地点建场,符合《中、小型集约化养殖猪场建设》(GB/T17824.l-1999)规定。
1.2水电条件
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2008)规定,电力供应稳定。
1.3防疫条件
与居民区及其它养殖场等位置、距离符合《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5033-2001)规定。
1.4粪污处理条件
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
1.5其他条件
不得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洼地洪涝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建场。
2布局
猪场应按管理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及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
2.1管理区
配置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用房。管理区设在生产区的上风向,或与风向平行的一侧。
2.2生产区
生产区一般建筑面积约占全场总建筑面积的70%-80%。区内分设公猪舍、妊娠舍、分娩舍、保育舍、育肥舍,各猪舍根据其需要设立相应大小的运动场所。种猪舍应设在生产区的上风向,育肥猪舍应设在下风向。
2.3粪污处理及隔离区
粪便贮存处及病猪隔离间应远离生产区,设在下风向、地势较低的地方。
3品种
选用符合金华两头乌品种特征的猪,标准参见《金华猪》(GB/T2417-2008)。
4饲料及兽药
4.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4.1.1饲料原料和添加剂符合《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 5032-2001)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规定。
4.1.2根据金华两头乌不同阶段对营养的需要配制饲料,营养标准见《金华猪》(GB/T2417-2008)。商品猪日粮粗蛋白控制在14%以内,代谢能不超过12.45MJ/kg。
4.1.3饲喂萝卜、白菜、空心菜、红薯藤、黑麦草等青绿多汁饲料及杂粮。
4.1.4禁止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等违禁用品;不使用变质或被污染的饲料;不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作饲料原料。
4.2兽药
4.2.1兽药的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1)要求使用。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4.2.2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必须治疗时,严格执行药物休药期。
5饲养管理
5.1管理
5.1.1生产计划
按《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GB/T17824.2-2008)确定猪群存栏头数与结构,制订切合实际的周、月和年度生产计划以及目标任务。
5.1.2工艺流程
根据各阶段生长特点、生产性能及生产规模确定繁殖节律,规模场实行自繁自养及全进全出的工艺流程。
5.1.3生产制度
科学制订饲养、防疫、人员管理等制度,且制度上墙。猪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及各种管理制度执行。
5.1.4生产报表
做好各种生产记录,准确、如实地填写报表,内容包括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防疫、治疗、销售等情况,最少保留3年。
5.2饲养
按性别、年龄、体重及不同生理生产阶段进行分群管理,分段饲养。
5.2.1分群
后备公猪在性成熟前可合群饲养,达到性成熟后应单圈饲养。后备母猪一般为群养。妊娠母猪妊娠前期可每栏3头-5头群养,也可单圈饲养,妊娠后期单圈饲养。商品猪为群养,肥育期每头饲养面积在1.5平方米左右。
5.2.2饲喂方式
种公猪、空怀母猪、妊娠母猪、哺乳母猪及后备种猪采用定量饲喂;哺乳仔猪、保育猪采用自由采食;生长育肥猪前期可自由采食,后期按体况实行自由采食或限制采食。
5.2.3更换饲料
更换饲料时逐渐增减、逐级过渡。
5.2.4去势
商品猪适时去势,公猪50日龄前为宜,母猪120日龄前为宜。
5.2.5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
夏、冬季节分别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
5.2.6调教
训练养成良好的生活规律,如定点采食、躺卧、排粪等。
6防疫
按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031-2001)执行。
6.1引种
引进种猪应严格按照引种审批和《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1996)的规定执行,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引进的种猪,应隔离观察45天,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后,方可供生产使用。引进育肥仔猪时,应从健康的猪场引进,并按规定进行严格隔离观察。
6.2免疫
6.2.1猪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该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订合理的免疫程序,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进行预防接种。
6.2.2猪场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疫苗的保存、运输和使用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应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处理。
6.2.3对国家规定的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该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严格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开展免疫预防工作,免疫密度必须常年保持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有条件的猪场,应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实施补免。
6.2.4必须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并录入相关信息。
6.3消毒
6.3.1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选择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药,定期更换消毒药。
6.3.2严格按照《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1996)要求进行环境消毒、人员消毒、猪舍消毒、用具消毒和带猪消毒。生产区应每周消毒一次。每批猪调出后,对该猪舍彻底清扫、冲洗和消毒。
6.4疫病监测
猪场应配合该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监测。
6.5疫病控制
猪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向该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相关规定执行。
7废弃物处理
按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实施清洁生产、种养结合,实现生态良性循环。
7.1收集
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方式收集猪粪尿。干粪收集后堆放在防雨、防渗、防漏的堆粪场内,液态粪污经排污管道流入厌氧池。
7.2处理利用
固体粪污以堆肥发酵处理为主,液态粪污采用厌氧发酵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方可运出场外利用。
按照农业部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有关规定,对金华两头乌猪地理标志的使用做如下规定:凡在标志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金华两头乌猪,并按照金华两头乌猪生产质量控制技术规范饲养的养殖场(户),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已获得的金华两头乌猪地理标志,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合同,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采用产品名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相结合的标识标注方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金华两头乌猪地理标志负有监督管理职能,定期对登记的金华两头乌猪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金华两头乌猪地理标志使用进行社会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2013年4月,“金华两头乌猪”被农业部认定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进入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