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00:13
金华市慈善总会,于 2002年12月24日正式成立,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 人及其他 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非营利公 益社主要 业务范围是:筹募善款、赈灾救助、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公益援助等。会团体。
金华市慈善总会,于 2002年12月24日正式成立,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 人及其他 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非营利公 益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 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 经济建设服务。金华市民政局为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金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 业务范围是:筹募善款、赈灾救助、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公益援助等。本会 实行个 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金华市慈善总会章程
(2002年12月24日第一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华市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性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浙江省金华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金华市民政局,接受金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上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社会各界通过本会捐赠赈灾物资;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上各种社会性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合作与交流。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大力宣传为金华市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协调和指导本市各慈善团体活动,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金华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聘任副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七)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八)筹备召开理事会。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长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项目部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第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金华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二以上代表通过,报金华市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长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金华市民政局组织上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金华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经金华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金华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本会经金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金华市民政局,经金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于2002年12月24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金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