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2 21:12
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从狭义上说,金融衍生产品 监管仅指外部监管,即国际金融组织、国家金融监管当局、行业协会、交易所 等外部监管者,为了保护市场有效运行而采取各种措施对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 易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从广义上来说,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不仅包括外部监管, 还应当包括市场参与者对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的内部控制。
美国总体上的法定监管模式是三层级监管。
1、政府监管层面
美国实行的是多头监管模式。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监管银行业,它 一般基于风险管理角度针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证券业,除负责监管所有证券外,也对一些与证券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也进行监管;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期货行业,是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主要机构,具有独立的决策权,能够行使权威监管手段。
2、行业自律组织监管层面
期货业的自律组织是根据1974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对期货行业的授权而成立的全国期货行业协会。这种行业协调组织在衍生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处于中间地位,其主要以“联合体”或“协会”的形式出现,并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为宗旨,具有自治性、广泛性和行业性特点。其职能主要包括:为政府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宣传造势;为政府监管机构提供各种交易所的运行和市场交易情况;同一行业操守规范,强化衍生交易会员的标准;定期审核检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的财务会计账户并依此审核相应会员资质;普及客户和会员的衍生交易知识,宣传该协会的职能和作用;对衍生交易中出现的纠纷仲裁的权力。
3、交易所自我监管层面
交易所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场内交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衍生市场管理体系最基本的管理与执行机构。美国经营金融衍生交易的交易所较多,著名的有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和纽约期货交易所等。作为美国的大多数交易所其宗旨都是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的。其进行自我监管的职能主要包括:一是依照法定程序审核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活动和会员资格;二是监督控制交易场内的一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活动,包括衍生交易的种类、数量、品种、规模及价格水平,防止出现垄断和操控交易的行为,保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透明、公开的前提下进行;三是制定交易所的规章和业务惯例及实施细则,监督实施相关行为准则;四是监督保证相关机构资本充足率,避免违规现象出现;五是对违规违章的交易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交易中出现的纠纷。
1.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性的要求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建立在外汇、利率、股票、债券等基本资金市场之上,它比外汇、股票、债券这些基本资产更灵活,适应性更强。它的出现本身是为了规避市场中存在的风险,能够保证金融市场更加稳定的发展和运行。同时能够使得市场参与者更加方便和快捷的进行融资,实现各个市场参与者的不断壮大。但是,伴随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也决定了其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金融产品的特点:即派生性、杠杆性和风险性等诸多特征。尤其是其风险性更成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一大隐患。与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相比,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特点是风险巨大、突然爆发、风险复杂、风险集中、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金融动荡。
2.抑制其负面影响的需要。
金融衍生产品的负面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参与者互相依赖加深,以及交易的集中,使各个市场间相互的联动性加强,金融问题得以更快地传播,进一步加深了系统不稳定性。二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方便了投机操作,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投机性。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才能有效规范金融衍生产品,发挥其巨大的功能,抑制其负面影响,加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3.金融衍生产品国际化发展的要求。
金融衍生产品在全球的发展速度非常之快。不仅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速度不断加快,而且交易活动也发展到欧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全世界的大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及著名对冲基金公司基本都参与到了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市场当中。这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化的影响也必然要求对其进行完善的监管,才能防止其对实体经济的进一步蚕食,重新恢复全球经济的上行态势。
1.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管不完善。
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方面禁止、限制性的规范居多,支持、鼓励性的规范 较少。这是因为我国的监管当局对待金融衍生产品的态度是小心谨慎的,在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之初的政策是严禁投机, 与其有关的绝大部分法规也是以禁止、限制性规范为主。我国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自律规则如《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组成,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存在重复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的局面。
2.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模式存在问题。
我国基本上采用分业监管模式,证券保险银行业监管当局各司其职。然而金融衍生交易往往涉及多个领域,若采用此种监管模式则需要三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会产生极高的协调成本,会导致监管效率的低下,甚至出现监管措施上的真空。
3.自律型监管组织机构不完善。
金融衍生产品的整个行业自律监管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缺乏诸多的相关管理措施。第一,现阶段的监管流于形式,真正起到的作用很小。第二自律组织的规定太过概括,没有相关的细化规定和防范措施,成员一旦违规,自律组织没法采取具体制裁措施来规制,最终也将导致导致其整体威信和影响力减弱。第三,自律组织的组织形式松散,内部管理不完善,人员素质较低。管理人员往往由监管机构派出,由于不了解相关行业的经营情况,难以对行业内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管理。
1.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监管法规,将其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总体框架,统一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政府监督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的职权;其次,在统一的市场交易法规框架下,针对不同种类金融衍生品的个性化特征分别制定更加细致的管理办法。
2.加强部门监管合作,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加强监管有必要在证券保险银行业监管当局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机制,解决监管效率低下,甚至是有可能出现的监管真空问题,防止因分业监管而影响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3.完善我国自律型监管组织
明确自律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定职能,包括制定会员准则,监管和审查会员资格及相应的处罚权,增强威信力与影响力。此外可以聘用一些对相关行业有一定了解,拥有专门知识的人才作为监管人员。
4.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应该深入研究会计处理方法和规范财务报告信息,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严格规定,使投资者和监管者都能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的价值和风险水平,建立相对透明的金融衍生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