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2 16: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的规定,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标准化合约是格、等都是事先标准化的,因此此类合约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货。非标准化合约是指以上各项由交易的双方自行约定,因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比如远期合约。
国际上金融衍生品种类很多,各国在活跃的金融创新活动中接连不断地推出金融衍生品。在世界各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三大品种: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以及相对应的期权交易可以说已经非常普及,在我国,现今已推出了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1、场内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此外,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设计出标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数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期货交易和部分标准化期权合同交易都属于这种交易方式。可见,场内衍生品交易市场管理更为严格,是衍生品市场稳步发展的重要基石。
2、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场外交易不断产生金融创新。但是,由于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相互负责进行的,交易参与者仅限于信用程度高的客户。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柜台交易的衍生产品。相对而言,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难度更大,对于参与者的要求也更高。
金融衍生品交易呈现出不同于基础商品的特点,具体归纳为:
1、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在现时对基础工具未来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交易。交易结果要在未来时刻才能确定盈亏。
2、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基础工具,而是对这些基础工具在未来某种条件下处置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以契约形式存在,构成所谓的产品。
3、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对未来的交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财务会计规则,在交易结果发生之前,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并不反映这类交易的情况,因此,潜在的盈亏无法在财务报表中体现。
4、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种现金运作的替代物,如果有足够的现金,任何衍生品的经济功能都可以通过运用现金交易来实现。
5、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不涉及本金,从套期保值者的角度看,减少了信用风险。
6、金融衍生品交易可以用较少成本获取现货市场上需较多资金才能完成的结果,因此具有高杠杆性。
7、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的就可以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价差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的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货款。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总的来说,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复杂性、高杠杆性、虚拟性、高风险性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