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8-09 17:06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钦州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职责
1. 取消的职责:取消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2.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食品卫生许可审批事项;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作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三)加强职责
1. 强化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地方病防治等重大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2. 加强干部保健、爱国卫生运动、无偿献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职能。
3.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工作重点,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研究拟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组织实施与监督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的执行。
(二)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内卫生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和协调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的实施。
(三)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标准、医务人员执业范围的确定、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
(四)负责拟订和实施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妇幼保健的发展规划、体系建设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母婴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精神卫生、皮肤病防治等业务的发展规划、体系建设和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
(七)依法审批医疗、卫生行政许可项目;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医疗、保健、采供血等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行为及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职业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依法规范卫生监管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药工作;组织实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依法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协调组织全市的无偿献血工作。
(十)负责组织全市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组织调度全市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疫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蔓延。
(十三)组织拟订医药卫生科技、信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项目攻关、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承担对各类卫生建设、服务项目的评估指导、审核与财务检查。负责制订和实施全市医学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市卫生学校,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招生、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
(十四)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研究拟订全市防治艾滋病工作规划和措施,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完成各项任务。
(十五)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创建卫生城市、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成爱国卫生的工作任务。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安全、保密、统计、信访、新闻信息、后勤接待、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的日常党务工作。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卫生收费的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卫生项目的规划、申报以及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管。
拟订卫生应急和医疗急救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工作,协调组织开展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实施医疗急救,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二)医政与科技教育科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负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管理,推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制定本市医学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考试的事务性工作。
贯彻实施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中医医疗机构、人员、中医技术准入制度。拟订中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的申报和鉴定;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三)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负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现基本公共卫生的均等化。
承担农村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和指导全市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农村卫生机构人员、基本设备配置标准;抓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培养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人才,组织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的规划和实施;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研究拟订城市社区卫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人员培训规划、专项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负责社区卫生信息管理。
研究拟订妇幼保健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制订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范、人员培训规划、专项技术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信息管理;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完成国家、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中的妇幼保健指标。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全市传染病、地方病、精神疾病、慢性非传染疾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皮肤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等机构建设规划、基层防保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防治和监控,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供应、使用的管理,负责指导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卫生防病工作;负责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业务指导工作。
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承担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五)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规章、条例及部署的工作;拟订和完善全市爱国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各县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统筹协调各委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城乡创建评比卫生先进活动;开展农村改厕、饮水水质监测项目工作;协调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械监督管理。
(六)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制定全市新农合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所辖各县区实施;培训所辖各县区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及医务人员;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全市新农合信息并及时上报;审核、确定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开展对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督查,确保基金使用安全。
(七)艾滋病防治科
研究提出我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制订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具体负责承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大活动,督查落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行政审批科
负责供水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医师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变更注册及延续注册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登记、变更,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放射诊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外籍医生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暂核定市卫生局机关编制共16名(行政编制14名、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1名。
(一)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二)将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卫生局的内设机构设置,不再作为独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将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1名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及实有3名在编在职人员,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2名行政编制及实有2名在编在职人员连人带编划入市卫生局。
(一)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二)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钦州市中医院(钦州市中医药研究所)。
(四)钦州市妇幼保健院(钦州市红十字医院)。
(五)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钦州市卫生监督所。
(七)钦州市卫生学校(在钦州市卫生学校综合门诊部增挂钦南区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
(八)钦州市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
(九)钦州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
(十)钦州市中心血站。
(十一)钦州市城区医院(钦州市钦南区南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十二)钦州市精神病医院。
(十三)钦州市医学科学情报所。
(十四)钦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十五)钦州市医疗器械修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