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8 06:34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为铁路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一种保险。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力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的货物因腐烂变质的损失;遭受盗窃的损失;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3.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地震造成的损失;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铁路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限,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书》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4)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被保险人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