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3 22:45
目前我国账户的管理是以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相关法规性文件进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我国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大类,并对各类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银行账户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这是目前银行账户管理失控清况最为严重的问题。一个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少则几个、多则十几个甚至几十个的现象非常普遍。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方可开户,从根本上保证一个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但是,从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另外三类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来看,账户开立的随意性令人担忧。尤其是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个存款人在一个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一般账户,但很多存款人不仅在各个商业银行,而且在同一个商业银行的多个营业网点都开有一般存款账户。其次是临时账户,根据《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异地存款人必须凭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或当地管理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方可开立临时账户,但有部分异地存款人在得到当地开户银行的同意后,仅凭外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就开立了临时账户。
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从非基本存款账户提取现金。这是一个多年来反复发生、屡禁不绝的问题,部分存款人经常通过非基本存款账户大额提取现金。近年来,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首的多家金融机构都实现了同城对公业务联网,基本存款账户不仅在开户网点而且在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各个网点都可以提取现金,非开户网点提取现金的额度由各家商业银行自定,但不能超过人民银行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通存通兑为存款人提取现金提供了方便,非基本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现象也会逐步减少,但这里又产生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那就是基本存款账户控制现金投放的作用正逐步丧失。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非结算账户变相作为结算账户使用。根据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账户是指上述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等四类账户,存款人只能通过这四类账户进行资金往来结算。但是,从账户管理检查的情况来看,部分商业银行却在应解汇款、其他应付款等非正常结算科目下也按单位或个人逐笔设立了账户,供存款人进行长期性的资金调拨,非结算账户变相作为结算账户使用。
首先是开户银行不按规定对“睡眠户”进行处理。根据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开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并将该账户的账面余额转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外收人”科目,日后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时再将上述余额转出。但是目前很多银行考虑到资金转人转出的不便,同时也希望留住客户,都不按规定执行,允许“睡眠户”长期存在,这也是银行账户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其次是开户银行不限时撤销临时账户。临时经营的账户,应该随其经营项目的结束而撤销,但部分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临时账户后,不再进行跟踪,除非存款人自动来销户,否则临时账户将长期存在,作为一般性账户使用。
我国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相对混乱的状况由来已久。改善这一状况,各方面的办法很多,例如加强对存款人的管理,通过公安、政法部门加大对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进行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还有就是加强对开户银行的管理,通过中央银行对开户银行违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等等。但是,这些措施都属于银行账户的后续管理行为,而且管理者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要改善银行账户管理相对混乱的状况,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完善银行账户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应包括:
1.重新制定银行账户的开立程序,从过去的由各商业银行办理各类账户的开户,改为由人民银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或由人民银行成立专门的账户管理中心进行操作。这样无疑会大大增加人民银行的工作量,但有利于人民银行集中、强化对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从源头上截住存款人“多头开户”的行为。
2.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类账户的性质和用途,规范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行为。目前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我国银行账户发展状况的要求,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明确:
(1)关于承包(施工)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问题。按照目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方如果属自然人或属发包方内部机构(如某工程公司的施工队)的,凭发包方的营业执照、代码证书就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果承包方是其他单位的,凭本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以及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就可以开立基本账户,外地单位承包的也是如此。在前一种情况下,发包方完全可以与某个人或其内部机构签订假承包(施工)合同,多开一个或多个基本存款账户;在后一种情况下,作为承包方的外地单位,也完全可以与开户地某单位签订假承包合同,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长期异地套取现金。笔者认为,在基本存款账户管理中,这是一个很明显的漏洞,建议今后凡是承包(施工)单位,只能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以6个月为期限,6个月期满承包工作未完成的,可以再续期,开户银行要严格把关,定期对这些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关于异地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问题。按照目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异地单位必须凭当地工商部门发给的临时营业执照或当地管理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单位并不需要到异地进行临时经营,但又需要在异地开立非现金结算账户,而且这些账户将长期存在,如内地单位需要在港口城市设立长期性的非现金结算账户,进行进出口税收方面的结算,笔者认为,应准予这些单位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进行非现金结算。
(3)关于临时账户支取现金的问题。根据规定,临时账户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现金收付。同时,基本存款账户也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现金收付。那么,在现金收付业务方面,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加以明确。由于目前临时账户支取现金的程度不好把握,对于一些只符合开立临时账户条件的单位,存款人和商业银行也都千方百计地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愿开立临时账户。
(4)关于公司登记注册资金的管理问题。根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股东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将注册资金全额存人该账户,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即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注册资金予以冻结。目前,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按上述规定操作。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公司正式成立后,存款人应将注册资金从专用存款账户全额划转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但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注册资金是否可以动用(例如取出后再如数存回),没有明确的说明和强调,因此在个别情况下,如果有存款人对开户银行的做法提出异议,开户银行难以拿出强有力的文件依据,容易导致存款人和银行出现纷争。
3.建立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电子化技术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存储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将实行电脑联网,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相连接,实时监控各类存款账户,及时发现和纠正存款人和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防止企业单位“多头开户”,遏制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进行逃贷、逃债、逃税和洗黑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既可以保证存款人开户资料的有效性和开户单位的合法性,又可以实现金融和政府管理部门对存款人账户的信息共享,将是银行账户管理最为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