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9 11:36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6号)和《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办发〔2015〕37号),设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挂市园林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承担原市旅游局的职责、市园林局除城市绿化管理以外的职责。
(二)增加旅游产业发展综合协调职能。
(三)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旅游城市营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旅游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起草全市旅游和风景名胜区发展政策、地方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旅游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组织开展全市旅游资源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和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旅游资源保护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绩效考评;并向社会公布。
(三)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和监督;牵头组织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登记和城市动物园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产业投资促进和重大旅游项目协调服务工作;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负责全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城市营销和重大旅游活动促销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产品、线路、商品的规划开发;协调组织假日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旅游度假区工作;推动旅游区域合作,健全跨区域旅游合作体系。
(六)组织协调全市旅游重点接待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维护;建立健全旅游集散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收集发布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
(七)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管理;承担旅游行政执法;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八)负责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旅游景区、国家重点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饭店和乡村旅游管理等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国家、省有关旅游景区设施、服务、产品、安全等标准规范的执行。
(九)协调和监管全市旅游行业安全;制定旅游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安全提示预警、应急救援工作;监管A级以上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的安全生产。
(十)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鉴定。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政务信息、新闻宣传、重要文稿起草、地方志编纂、信访(旅游投诉除外)等工作;承担对外公务联络、出国出境事务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及办公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重大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综合法规处
指导全市旅游和风景名胜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旅游和风景名胜区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负责组织涉及行政审批(备案)、许可、等级、标准认定的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认证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和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宣传工作;负责起草旅游和风景名胜区地方法规、规章、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普法教育;负责研究旅游和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政策、旅游体制创新改革、人才队伍建设、旅游产品创意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规划发展处
拟订全市旅游和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产品、线路、商品开发等规划工作;承担旅游资源调查、规划、建设、开发、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国民休闲旅游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申报旅游项目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积极推进旅游项目的招商和建设工作;实施旅游体制创新改革和重要指标考核工作;承担对旅游规划保护、管理利用情况评估的具体工作;负责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A级以上景区的创建工作。
(四)风景名胜管理处
负责国家、省、市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的具体工作;参与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对在风景区内开展的观光、娱乐活动进行审核;协调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的植物、水体、山体、文物、古建筑、古树名木等维护、修缮等工作;参与新建景区的开放条件符合性审查;核定风景名胜区最大承载量并对社会公布;会同有关部门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园林城市、国家重点公园、城市湿地公园等创建和申报工作,并负责业务指导;负责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登记和城市动物园管理工作。
(五)质量管理处
牵头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旅行社、导游、旅游星级饭店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评定,负责日常质量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负责导游人员、全市出入境旅游团组和相关人员监管工作;监管旅行社实施责任险、质量保证金;规范旅游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推荐使用旅游合同,受理消费者投诉。
(六)旅游环境公共服务处
负责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景观标识、引导标识、服务标识与无障碍设施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建立健全旅游集散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信息网络体系,推动旅游服务的便利化;负责监督旅游景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动旅游景区的精致化;负责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采集、公示等管理工作。
(七)旅游促进处
拟订并组织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建立健全旅游营销的组织网络体系、基于新媒体的资讯推送体系和资金奖励为核心的营销政策体系;负责组织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策划推介;组织面向国际、国内的旅游形象宣传、推介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旅游产品、线路宣传推广;组织和推广重大旅游节庆和全民活动;承担全市与国际、国内区域交流合作和市场推广工作,组织对互为客源市场的推广合作工作;组织旅游宣传品、纪念品创意、设计、制作、发放等工作。
(八)智慧旅游处
推进实施“旅游+”战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拟订全市智慧旅游发展目标,建设全市旅游智慧服务、智慧营销、智慧管理等“旅游云”子系统,负责生成和收集旅游大数据;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智能化导览和旅游相关信息推送系统;实施网络精准营销,开展点对点推送旅游产品等个性化服务;构建智能管理指挥平台,做好旅游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九)安全应急处(挂“假日办”牌子)
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全市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节假日期间、特殊气象条件下和与旅游有关重、特大事件的安全提醒和安全值班工作;负责旅游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实施工作,指导协调相关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假日旅游相关工作;负责本委安全保卫工作。
(十)财务处(挂“审计处”牌子)
牵头拟定实施本委机关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承担机关日常收支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各项业务资金、专项经费使用建议,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本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十一)组织人事处(挂“老干部处”牌子)
负责本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调配、后备干部、教育培训、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统战、人武工作;负责老干部服务工作;拟订全市旅游人才培养计划,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工作。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1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另核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1.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2.涉及到三山、南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依法委托市三山南山风景区管委会。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