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19:52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主体功能区划。
(二)统筹协调和监管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市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四)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污染源排污情况,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对全市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9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挂“宣传教育处”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以及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工会、妇女、计生、老干部服务工作。拟订实施环境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实施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法制工作计划。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工作。
(三)规划处
(挂“环境监测处”牌子)
参与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承担环境统计工作。
(四)科技外经处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广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环保科研及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实施国家环境基准、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行政服务处
(挂“环境影响评价处”牌子)
负责行政许可项目的窗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类规划、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核准验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职业资格;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
(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牌子)
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开展排污权交易。监管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及机动车等污染;实施跨市(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开展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工作。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拟订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承担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七)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编制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指导和协调生态创建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组织人事处
承担党建、人事管理和群团等工作。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1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另核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市环保局设立3个派出机构(科级建制):市环保局京口分局、市环保局润州分局、市环保局新区分局,依法在各管辖区行使环境保护职能。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分别为:
(一)市环保局京口分局:行政编制为8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二)市环保局润州分局:行政编制为12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三)市环保局新区分局:人员编制在市环保局机关内部调剂。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的环境保护监察、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测和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的有关职责由市环保局所属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应急中心)承担。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