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1 21:01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镇江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市林业局牌子。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各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和林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和林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依法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十)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和山体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的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市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各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地。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林业产业发展。
(十七)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贯彻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文稿、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等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法规监督处。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治宣传教育;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查处重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指导监督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协调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行政审批处。负责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测绘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国土空间规划处。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六)详细规划管理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负责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公示、审查和报批;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七)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负责对道(铁)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电信、供电等设施及地下(上)管线、消防、地下空间利用、防震减灾、公共交通、停车场、环卫等市政设施提出规划条件。
(八)村镇发展处。拟订全市村镇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拟订地方性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指导各市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市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市村镇规划实施;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耕地保护监督处)。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并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市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承担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拟订和交易平台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等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国土空间利用情况;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综合分析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工作。
(十一)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验线工作;牵头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规划监管和规划核实工作。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三)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有关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承担并指导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山体资源和古生物化石。
(十四)林业管理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等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地、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承担森林防火、林业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国土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本地区测绘基准体系;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六)科技和信息化处(城建档案管理处)。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管理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科技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管理城建档案。
(十七)财务处(审计处)。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及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拟订有关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机关预决算、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基本建设及重要专项投资、重要装备;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八)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另设工会、团委。
党委书记、局长兼市林业局局长、一级调研员:陈跃生
党委委员、镇江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何玉博
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朝晖
党委副书记:王国生
党委委员、总规划师:段志旺
党委委员、副局长:郭继军
党委委员、副局长:吴斌
党委委员、副局长:殷强
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建国
党委委员、四级调研员:姜春明
党委委员、四级调研员:步锁良
三级调研员:苏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