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4-03 23:47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不再相对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相应职责划归原所在部门。

(一)将实施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职责划归市园林绿化局。

(二)将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职责划归市规划局。

(三)将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职责划归市环境保护局。

(四)将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职责划归市市政公用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政策研究,拟订本市相关政策。

(二)编制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和措施;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标准、规范;组织拟订全市环境卫生运行经费标准及市级财政环境卫生资金安排建议。

(三)部署、监督、指导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承担全市市容环卫设施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市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牌匾、门面装饰等市容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等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市固体废弃物排放场地、公共厕所建设和粪便处置等监督管理的责任。

(五)负责拟订打捆下放资金和环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及监管;组织制定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投资的环卫固定资产、户外广告拍卖收入。

(六)负责市局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和城区、开发区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不依法处罚的违法案件、跨区违法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

(七)负责接待处理市容环卫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综合及宣传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及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打捆下放资金和环卫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监管;负责全市市级财政投资的环卫固定资产、户外广告拍卖收入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筹集社会资金多元投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财务预决算及审计监督。

(三)法制处

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市局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工作。

(四)市容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贯彻国家、省、市市容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市容管理规划、计划、标准;负责全市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牌匾、门面装饰等市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城区、开发区市容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对市容管理方面不依法处罚案件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罚。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五)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省、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标准;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置、粪便处置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环卫清扫、清运、清掏,除运积雪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环卫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更新、改造、拆除、重置计划;拟订全市环卫投资方案,并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拟订和调整全市环卫运行各项经济定额指数;负责对城区、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挥调度、对不依法处罚案件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罚。

(六)执法监察处

负责部署全市统一和专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负责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纪律监察工作;负责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督办和反馈;负责对全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指挥调度,对城区、开发区不依法处罚案件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罚。

(七)投诉受理处

负责城管“110”、市长公开电话和“12319”公开电话投诉举报受理;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办理;负责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批评建议办理;负责对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督办;负责上级和市局领导交办案件的督办;负责指导、督办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投诉受理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干部协管工作;对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考评。

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公安局分管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领导或有关领导兼任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其他事项

(一)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双重领导,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主,领导干部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任免,同时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领导干部考核,向领导干部主管单位提出使用意见和建议。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的市政公用行政执法支队整建制划归市市政公用局。

(三)餐饮、洗浴等商业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其中产生油、烟、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外表污损,影响保洁及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属地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属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搭建烟囱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的违法违章行为,由规划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

(四)空车配货站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许可和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货运站点和货运车辆的行业准入与监管,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产生噪音等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属地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占道经营等有关市容环卫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公安部门依法负责交通秩序、静态停车及治安管理。

为加强局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以工作绩效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激发履职尽责、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根据《长春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考核、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长春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二)坚持注重实绩、全面客观的原则。依据公务员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完成工作的实绩和效果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标准,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三)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以公务员直接领导考核评价为主,积极引入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议,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强化定期考核的激励作用,形成互为支撑,相互促进的考核机制。

(五)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机关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定量与定性考核,实现考核的*度、宽视野,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考核的范围

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公务员。

三、考核的内容、指标及权重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突出岗位职责,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强化全面考核。

(一)考核的内容、指标

1.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所要求的数量、质量、时限);

2.工作效率和效果(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应达到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3.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综合素质的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创新意识、执行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敬业精神的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出勤情况等方面);

4.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思想品德的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方面;廉洁自律的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政行为、行政成本等方面);

5.领导交办的岗位职责以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效率、效果。

(二)考核指标的分值权重

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构成。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总分分值为100分。

1.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平时考核占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总分的70分。其中,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占30分;工作效率和效果占20分;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占10分;思想品德占10分。廉洁自律作为限定年终考核等次指标,不占平时考核分值。

2.年终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占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总分的30分(局领导班子分值占45%,其他人员分值占55%)。确定优秀档次的,民主测评满意率应达到95%。

四、考核的方法与程序

(一)制定考核指标,形成考核指标体系。7月5日前,各处室根据处室职能和公务员岗位职责,将年度工作任务逐项分解量化到每一名公务员,并按要求填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1),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人事处,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作为公务员平时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平时考核。每季度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被考核人进行工作总结、完成工作任务写实,日常考勤等方式,由直接领导根据平时考核的内容,对所负责管理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照A、B、C、D、E五个等次,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等次意见(见附件1);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工作检查。

确定平时考核评价等次时,可参考以下标准:

1.确定为A等次应具备:思想品德很好;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很好;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行力很强;服从领导,勤勉敬业;工作实绩突出。

2.确定为B等次应具备:思想品德好;承担的工作任务重,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好;业务熟练,工作能力和执行力强;服从领导,勤奋敬业;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3.确定为C等次应具备:思想品德较好;承担的工作任务较重,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较好;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行力较强;服从领导,履职尽责;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4.具备其中一条确定为D等次:思想品德一般;工作避重就轻,推诿懈怠;完成工作的质量不高、效果一般;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出现明显失误;业务水平较低,履职能力弱;虽然服从领导,但工作得过且过,执行力差;工作业绩一般。

5.具备其中一条确定为E等次:思想品德较差;贻误工作或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有严重失误、失职或造成重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作风散慢,经常不请假离岗,晚来早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被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举报经查证属实;不依法执行公务或行政不作为。

由人事处对公务员直接领导的平时考核评价意见进行汇总,折算成分值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

分值折算。由人事处将平时考核结果中的A、B、C、D、E等次,分别按对应95%、85%、75%、65%和45%的权重进行分值折算。

(三)年终考核。年末或翌年年初,由局人事处进行组织。

1.个人总结。公务员本人进行工作总结,填写《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如实向直接领导提供有关工作实绩和效果等方面的基础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民主评议。由人事处,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局机关公务员或外部服务对象,对公务员的满意度进行评议,按照A、B、C、D、E五个等次,且A等次不超过15%、B等次不超过40%的比例,给出评价意见。

3.加减分。年末或翌年年初,由直接领导提出加减分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人事处汇总,报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加减分值。

(1)奖励加分。在完成市局或处室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特别是“急难险重”工作任务时,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一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其经验做法得到领导认可或被市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推广,以及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公务员,视具体情况,给予0.1——2分的加分(同一事项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加分;多人参与的工作,由直接领导进行分配,总分不变)。

(2)平时加分。完成领导交办的岗位职责以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属于突发事件性质的工作,每增加1项加0.1——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属于一般性质的工作,减半赋分和加分。

(3)减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公共财物损失、无故不按时上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年度工作总结的,视情节给予0.1——2分的减分。

4.汇总结果。由人事处,将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平时民主评议及年终民主评议结果,按照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权重进行汇总,并与加分或减分分值累加(见附件2),形成公务员年度考核得分,按得分分值由高到低排序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具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条件;年度考核得分89分至70分,具备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条件;年度考核得分69分至60分,具备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条件;年度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5.确定等次。根据人事处提出的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汇总结果,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无故不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违犯廉洁自律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尚未达到给予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6.组织公示。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局机关进行5工作日的公示。

7.结果反馈。由人事处将确定的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等次意见及考核得分分值填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分别送达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公务员本人如对年度考核等次(考核得分分值)或直接领导评价意见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四)考核结果备案。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将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录入公务员考核管理信息库。翌年3月中旬前,将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书面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

获得荣誉

2017年11月,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