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4 11:44
划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承担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内规划设计与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和地理信息开发应用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0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组织协调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测绘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基础测绘工作的指导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及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市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法规监察处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研究起草规划、测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对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对无籍房屋补办规划许可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信访中的听证工作;负责普法工作和规划系统干部及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等工作。
规划编制处
负责组织城市中长期发展战略、城市规划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乡)规划、专业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论证、招标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单位的资质管理及规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统计、提出年度编制任务并协调落实编制经费工作;负责市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村规划处
组织协调村屯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村屯规划的专家论证、指导核查及规范管理等工作;负责村屯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工作;协调指导县(市)乡村规划管理等工作。
城区规划一处
负责朝阳区、南关区、双阳区(不含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条件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批要件的审查和办理规划许可及延期申请等工作;负责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征集等工作;负责接待办理信访案件及人大、政协提案、议案。
城区规划二处
负责宽城区、绿园区、二道区(不含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条件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征集等工作;负责住房建设及改造的统计、协调等工作;负责审批要件的审查和办理规划许可及延期申请等工作;负责接待办理信访案件及人大、政协提案、议案。
市政工程规划处
负责组织和协调市政设施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综合交通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等工作;负责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等;负责市政工程审批要件的审查和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及延期申请工作;负责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征集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开发区规划处
负责组织协调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提出规划条件,办理项目选址、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和开发区乡村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参与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协调各开发区办理信访案件及人大、政协提案。
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增加乡村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能。
(三)增加对城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职能。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规划师、纪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各1名)。
(一)市园林绿化局所属事业单位-长春世界雕塑公园划归市规划局管理,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所属分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三)餐饮、洗浴等商业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其中产生油、烟、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外表污损,影响保洁及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属地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属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搭建烟囱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的违法违章行为,由规划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