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30 21:26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事宜。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市卫生局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归市卫生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全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工作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监管有关的工作信息。
(四)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五)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
(七)负责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八)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九)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字综合和信息综合工作;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突发应急事件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工作;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有关新闻宣传和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组织听证及行政复议和应诉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审计和监督。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
负责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和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监管有关的工作信息;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移交工作;负责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五)药品安全监管处
贯彻实施国家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研制、生产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六)药品市场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法监督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移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七)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卫生材料产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执行国家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移交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依法查处制售、使用假劣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八)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对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产品注册的现场考核及抽样工作;负责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全市中药材市场。
(九)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市食品药品稽查专员2名、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承担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的意见》(长府办发〔2010〕47号),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处级建制,实行开发区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重管理,人事编制工作以开发区为主,分局领导干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任免,征求开发区意见。所需编制人员由开发区内部调剂解决,分局领导职数2名(其中增核1名,从开发区管委会机关调剂1名),编制人员按3—5名配备。具体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等机构编制事项,由开发区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报市编办备案,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的意见》(长府办发〔2010〕47号),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城区分局和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县(市)区、开发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更名为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分局,同时增设协查与举报受理科,主要负责协查、举报案件的综合受理、分办以及药品经营举报案件和药品经营外埠协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相应增加中层领导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