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水利局

更新时间:2023-04-29 12:28

长沙县水利局,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22号),和《中共长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长沙县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长编委发〔2019〕9号),长沙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政策和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发布水资源信息。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县级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开展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组织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大中型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一)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镇(街道)水事纠纷,指导参与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农村小水电、库区移民工程、农村供水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职责分工

1、与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负责建立砂石开采监控平台、安装监控设备,负责采砂业主定点、定时、定量、定船数开采等现场监督及落实生态环保措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权限对通航水域内采(运)砂船舶实施监管,参与制定砂石码头和砂石集散中心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参与行政区域内砂石转运基地的规划布局、用地报批备案及相关监管工作,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规。

 2、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自然灾害防救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水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多部门参与的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与县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负责政策拟订、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征收、备案登记及公共服务日常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完成上级涉及相关工作的绩效考核事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牵头专项整治;牵头突发事件处置;协调上级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与县行政执法局协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配合和督促县行政执法局完成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绩效考核事项。县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权(含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及与之相应的行政强制权(仅包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完成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绩效考核事项。

 4、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为农村(含集镇)供(节)水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含集镇)供水的监督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农村供水(含集镇)的规划和建设管理,负责各镇集镇范围外排水的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城区供(节)水、城镇排水、城乡污水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供水的监督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区供水的规划和建设管理;负责城镇排水的监督管理,负责城乡排水的规划和建设管理,负责核发排水许可证;负责城乡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乡污水处理的规划和建设管理,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内的排洪、排涝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政务督查、政务信息、宣传报道、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和工作计划、总结等文字综合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综合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二)政工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绩效考核和机关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党务日常管理、宣传、统战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三)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科。拟订水利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规划。审核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县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监督实施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病险水库(水闸)、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承担水能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负责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移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和监测评估制度。负责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

(四)财务科。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工作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参与组织提出县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工作。

(五)水资源管理科。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信息。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运行管理与监督科。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指导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组织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跨区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七)河长制工作科。承担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县河(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镇(街道)河(湖)长制工作。

(八)行政审批科(总工程师室)。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与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其他职权的受理工作,并牵头组织开展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程序性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及行政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的送达工作。负责制定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负责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任务。

负责组织全县水利工程技术审查、专家咨询、事故技术分析和鉴定等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镇(街)水事纠纷,参与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行政编制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暂保留总工程师1名。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长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新良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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