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0 23:41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
(二)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统筹安排各项事业经费;规划、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文化重大工程、重大活动;指导协调全市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和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管理全市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监管非公有性文化机构和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植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大型剧场开展艺术演出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政策,指导、协调、组织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活动。
(六)管理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负责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七)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文化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推进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工作。
(八)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开展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文物执法和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内容、质量及传输、监测、播出等进行监管;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进行监管。
(十)指导、协调市广播电视台的宣传、发展、传输和覆盖等重大事项。
(十一)管理全市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拟订全市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管理全市出版事业及印刷行业,负责对全市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进行监管;负责对全市出版内容(包括电子出版活动、互联网出版活动等数字出版物内容)进行监管;根据上级新闻出版部门委托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管理。
(十三)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推进科技信息建设。
(十四)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要案查处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制定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联系相关市级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并进行业务指导。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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