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

更新时间:2024-06-28 12:01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或下放市政府定价权。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

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价格和收费监管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价格政策,拟订重大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参与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提出通过储备增减调节供求调控价格的建议,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费用的监审工作;对建设项目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六)拟订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

(七)管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

(八)依法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时期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九)按照权限分工,拟订通过价格和收费筹措能源、交通、公用公益事业等建设资金的政策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筹措资金进行监管;参与拟订税费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涉及价格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指导全市价格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依法组织定价听证和价格专家论证。

(十一)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主管全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十二)负责价格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市际间、价区间、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的价格协调衔接工作。

(十三)负责价格公示、明码标价、价格自律、价格诚信、价格信息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市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年度物价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市场物价形势分析和预测发展趋势;组织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组织各类价格文件、会议材料和工作总结;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收集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文印、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会务、对外接待、安全保卫和机关行政后勤、财务财产、房管等工作;负责全局预算安排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财产的监审;负责牵头协调局政务中心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价格宣传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研究起草综合性地方价格规章,审查各类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干部普法教育;负责组织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明码标价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仲裁各类价格(收费)争议;负责价格听证会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价格法规咨询、政务公开、价格公共服务、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和价格案件的处罚、审查工作。

(三)教育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和法规,并拟订具体的管理措施;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水务、路桥通行收费除外)、教育收费;承担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各类学校培训班收费管理工作;管理中小学课本和教辅材料印张价格;参与拟订税费改革等涉及价格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负责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清费、治乱、减负的具体工作。

(四)电力石油交通和商品价格管理处

承担全市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食盐、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电力价格、电力辅助服务、电力延伸服务、电力工程等与电力相关的价费管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含管输、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公路客运、铁路专用线、城际铁路、轻轨等)价格及铁路延伸服务收费和路桥渡口通行收费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大宗农产品价格预警与调控;承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五)房地产价格管理处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价格及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水务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管理;承担城市供排水、供气价格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费用审核;承担垃圾处理、环卫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内的停车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等公用事业的价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通过价格、收费筹措公用事业等建设资金的政策和补偿办法。

(六)医药和服务价格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并拟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承担药品、医用材料、临床用血及血液制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价格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级的评定工作;承担有线电视、殡葬服务、电信资费、邮政延伸服务、驾校培训、机动车停车服务(小区内的停车收费除外)等公用事业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游览参观点门票和运载工具等价格管理工作;承担中介服务(除房地产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服务的价格监管工作。

(七)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负责依法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掌握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的产销情况、价格异动等因素,适时提出促进生产、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保障困难群体生活的具体方案;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重大支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二级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统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等工作;负责局党组会议议题收集、准备及督查督办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4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8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其他事项

(一)长沙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县级,为市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

(二)长沙市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副县级,为市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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