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14:42
清代负责朝考评定试卷的官员。由皇帝从亲王、大臣中委派。阅卷后,分列一、二、三等,将前十名卷进呈,送军机处请旨,候上钦定。此外,负责乡、会试复试之官员,以及制科等在保和殿或贡院考试而由皇帝派出的阅卷者,均称为阅卷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