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9 10:39
办案人员或辩护律师在阅读案件卷宗时所作的记录。有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作用,对查阅卷宗、复查案件、核对证据、弄清事实、进行辩护、总结经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均有重要作用。
其结构包括概况、阅卷所记、签署等。概况包括起诉人、收案时间、阅卷时间、起诉案件类型、被告人身份概况、主要简历等。阅卷所记为重点,内容比较丰富,应摘要记录事实、起诉理由、证据、适用法律。并写明案件重点、难点、疑点、存在问题等。
另外,阅卷人可写明自己根据案卷材料所得出的意见。笔录之前应反复阅卷,吃透卷宗内容,然后确定重点及具体的笔录方式,如表格式、摘录式、归纳式等。对有关内容必须写明卷号、页码,以便查对。阅卷所记之后由阅卷人在结尾签名。
格式:
阅卷笔录
时间:
地点(或受理法院):
案由:
当事人:
笔录内容:
阅卷人: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阅卷笔录是律师在阅读案件卷宗的过程中,把案情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定案件性质的依据以及对案件所作处理及其法律依据等加以分类和整理,并进行摘录的文字材料。阅卷笔录可以帮助律师从繁多的卷宗材料中理出头绪,深入了解案件实际情况,为下一步辩护词的制作和庭审做好准备。
2.文书制作要点
阅卷笔录的格式一般并无严格规定,通常以使用方便为准。在将材料分类、整理过程中,大致有以下几种:
(1)事实类
一起案件,除了相对比较简单的以外,大多在制作笔录时均以案件事实进行分类。刑事案件宜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一种罪名列为一种事实;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宜将一个法律行为和一个法律事件列为一个事实,或以具体某个环节、某个情节列为一个事实。
(2)证据类
所谓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律师在制作阅卷笔录时可将证据分为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不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经过查证属实的合法证据和取证方式违法,未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证据;在刑事案件阅卷笔录中又可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3)法律依据类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在其审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通过阅读案卷,应查找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同时应注意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是否适当。在制作笔录时,律师可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分为刑事、行政、民事等几个类别,或根据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行为分为适用法律正确、不正确、有待商榷几类。
(4)主张立场类
多见于律师制作的民事案件阅卷笔录中,一般为原告方当事人主张立场与被告方当事人主张立场两类。有第三人的,将第三人的诉讼主张罗列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