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9 12:01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阜新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市场发展、房产开发建设市场发展、勘察设计市场发展以及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拟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牵头组织对城乡建设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编制下达城市建设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论证储备城建项目;对全市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参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宅与房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市住房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宅与房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规范房产市场;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房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针、政策,制订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和工作办法,负责编制全市沉陷区治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上级补助资金争取工作,统筹管理使用补助资金;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审核、备案、分配、管理等工作;对各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承担规范全市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产开发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产权管理、房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转让的管理;负责楼盘表建立与管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和服务窗口建设、政策性住房与上市交易管理等工作;负责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核发;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不含两县);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政策指导、监督;负责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工作的实施。
(七)贯彻落实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省制定的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专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等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及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方面工作,监督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
(八)指导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制订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资质管理;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村镇规划建设监督检查,指导试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新型城镇化、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承担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拟订全市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指导全市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建设信息系统;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的管理工作;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制订全市公用事业和城市建设科技发展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环卫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环卫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主城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城市垃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区道路的防汛、桥梁除雪等公益性工作。
(十五)指导实施全市城市供水工作;负责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装、拆除、迁移、停水等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网内供水管理办法。
(十六)指导实施全市城市供热工作;负责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城市供热工程、供热设施等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城布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
(十七)指导实施全市燃气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新建燃气企业、汽车加气站项目、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等事项审批工作;负责改装、改建、拆除、移动供气设施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对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十九)负责在城市建成区内(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依法行使经省政府批准纳入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事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负责对县(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负责制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负责全市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执法证件管理、服装标识管理、执法文书管理。
(二十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民防空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二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
(二十三)负责全市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行政审批、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的人防国有资产;配合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二十四)负责本系统组织、宣传、统战、纪检工作;负责所属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党员干部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工资管理工作;负责领导和指导所属系统工会、共青团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营;负责财务审计、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本系统内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七)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关于推进阜新地区生态建设沉陷治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政策研究,采煤沉陷综合治理试点申报工作及实施方案论证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争取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同县区做好沉陷区地质勘测,项目规划上报和实施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沉陷区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实施。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的决议、指示精神;负责全局党建工作;负责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机关党员进行管理;负责全系统领导班子的考核;负责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任用、考察、管理工作;负责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人才工作;负责党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按期做好换届工作;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接转党组织关系工作,协调做好党报党刊征订、发放工作;负责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理论中心组学习;负责全系统离休(机关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建设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申报;负责全系统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负责全系统工勤技能人员晋升技术等级申报;负责全系统人员调配、退休人员办理上报工作;负责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和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工勤人员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养老保险数据上报;负责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负责局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保密、信访、安全保卫和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审核;负责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与发布、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负责对外接待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全系统对外宣传管理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建设相关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城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安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编制经济指标计划及经济工作考核;负责资金统筹、计划统计、内部审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吝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局属各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审计;负责协调财政、税务、银行、物价等工作;负责协调外部审计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拟订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行政审批事项。
(五)城市建设管理执法监督科。负责拟订市容环卫、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城乡规划、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方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组织、协调相关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执法行动;参与相关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占道、建筑围挡、展示房的管理。负责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的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范畴内立面广告、牌匾、地下管线的管理。负责处理全局执法活动中的突发事件。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应急调动。
(六)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编制并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方案论证评估,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独立式人民防空大、中型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定额,组织人民防空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学术交流;负责指导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起草有关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执法检查和违法违规情况检查督办。
(七)人防指挥通信科。负责全市人防组织指挥建设工作;编制修订市级防空袭预案和人口、战备物资疏散计划及各种保障计划;指导监督全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措施;指导、组织开展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训练和演习演练;配合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负责战备设施建设规划、维护及管理;负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管理人民防空警报报知网和指挥通信网;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通信保障工作。
(八)城市建设科。拟订城建项目中长期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做好城乡建设项目储备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各类专项规划;监督指导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工程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水系景观等城市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道路、排水、桥梁、路灯、园林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主城区排水防涝工作。
(九)政策法规科。负责拟订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起草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合同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局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核和存档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开展治理和维护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相关工作;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问题、通报情况。
(十)安全监管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参与由行业管理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安保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及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措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指导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中介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管理工作、资质管理工作,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建设工程抗震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造价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工程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墙体材料革新及推广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建设行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二)工程建设监管科。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扬尘治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调查并监督处理,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城镇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三)房产业管理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住宅建设、房屋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产开发、房产市场、房产评估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制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规范全市房产业市场;负责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工作;负责全市房产业开发企业、中介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市住房改革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住房维修资金的审核工作;负责承担棚户区住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指导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承办保障性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住房保障信息及档案。
(十四)公用事业管理科。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供水、供热、燃气、汽车加气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拟订本市供水、供热、燃气、加气等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和行业管理工作,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拆除小锅炉、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工作;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城镇供水、燃气、热力设施及配套管网运营监管;组织指导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负责受理用户对供水、供热、供气质量的投诉工作。
(十五)村镇建设科。负责承担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全市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村镇基础设施和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并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监督检查。
(十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发展政策的研究制定;负责房产业、建筑业、公用事业供给侧改革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改革政策落实;负责全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策的制定与落实;负责拟订全局经济发展指标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