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合格证

更新时间:2023-12-11 13:24

GB3836.1-2010中3.6术语, 防爆合格证:用于确定设备符合标准的要求、型式试验和适应的例行试验的文件。证书可针对Ex设备或Ex元件。

申请办理

需要申请的用户可以联系相应的检测机构进行办理。

送检指南

防爆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办理防爆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并提供资料和样机。

送检资料

1、企业资证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初次送检时),单位介绍信/委托书/申请函。

2、企业质量保证书

GB3836.1-2010的规定,企业在送审时,应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当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认证,提供ISO9000系列认证的复印件即可。

3、技术资料

企业送审的技术资料包括企业标准技术要求、产品图纸、使用说明书等。所有的技术资料应一式两份

(a) 企业标准/技术要求

产品的企业标准/技术要求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其内容除应包括产品的性能要求外,还应包括防爆方面相关的内容:如基本参数、防爆标志、使用环境条件、防爆性能要求、防爆性能的相关试验、与防爆相关的标志等。

(b) 产品图纸

当企业申请本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合格证时,应提供总装图、电路原理图、印刷线路板图、丝印图、元器件材料表及铭牌图等。当企业申请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合格证时,送检技术资料应包括能反映样品防爆性能的图纸(包括总装图和零件图)。当总图能明确表明产品的防爆参数及结构时,也可只送检总图。

(c)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基本参数、防爆标志、产品外形图、安装、维护、订货须知以及向用户明示确保在安装、使用中产品防爆性能的注意事项。

(d) 其它资料

对于有胶粘、浇封的产品,应提供相应胶粘剂、浇封剂的型号名称、性能说明以及有关的工艺文件。对于塑料外壳的产品,应提供塑料的材质及相应性能文件。

4、申请防爆合格证的送检样品

企业送检的样机应与审核图纸一致,并装配完整,其检验台数应满足要求。如果有特殊拆装工具时,应一并送到。对于浇封型电气设备,应送浇封完好和未浇封的产品各一套。观察窗的透明件应另送5件,至少3件。灯具的透明件应另送8件,至少5件。橡胶老化试验应提供35×15×6橡胶块3~5块。塑料外壳绝缘电阻测定须提供直径150×60的塑料片2块。如尺寸允许,可直接对塑料外壳进行测定。

5、申请方式:

5.1自由申请: 送检单位自行申请,自行准备相关资料,自行协助调试样机,自行修改资料中不规范的部分,周期相对较长,综合费用较高。

5.2 代理申请:代理申请是指由专业的防爆电气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办全过程,中间的资料修改,样机调试,进度协调交由代理机构*根据授权完成,进度有较好的保证,中间的签订委托协议后大约30天就可以拿到证书,缺点是需要支付代理机构一些代理费用。

更改

如果防爆合格证内容有误应及时进行更改,单位地址的变更及原制造单位名称改变,应持变更手续及申请函进行变更

到期换证

当企业的防爆合格证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企业应在有效期前后三个月内提供一份换证的申请函,并应携带以下的资料再次申请换证。如有意外情况,应及时通知我中心。申请函包括申请换证的产品名称、型号、原防爆等级、原防爆合格证号和产品有无更改的说明。企业还应将到期的防爆合格证及送检过的技术资料送至中心重新审查,并提供复检的样品。

认证与实验室

2019年8月28日认监委

指定实验室

机械工业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佳木斯)

国家低压防爆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

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沈阳)

国家煤矿支护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国家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

国家有色冶金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沙)

国家煤矿防尘通风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山东)

煤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采煤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有限公司(上海)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指定认证机构 (6家)

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

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有限公司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创新海(天津)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日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

指定实验室(2家)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实施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最新实施细则在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实施,编号XK06-014。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适用范围

新实施细则共划分17个产品单元:

1、防爆电机:中心高≤160mm,或额定功率≤15kW,防爆电机: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额定功率≤100kW,防爆电机: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防爆电机:中心高>500mm 或额定功率>500kW。

2、防爆电泵类

3、防爆配电装置类、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5、防爆起动器

6、防爆变压器类

7、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

8、防爆插接装置

9、防爆监控产品

10、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11、防爆空调通风设备

12、防爆电加热产品

13、防爆附件、Ex元件

14、防爆仪器仪表类

15、防爆传感器

16、安全栅

17、防爆仪表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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