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

更新时间:2024-08-06 08:48

阿布,男,回族,1967年3月出生,西藏拉萨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86.05--1989.07,西藏农牧学院农学系农学专业学习

1989.07--1992.08,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农牧局农科所干部

1992.08--1994.07,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副站长(其间:1993.03--1993.08挂职任辽宁省盘锦市农林局副局长)

1994.07--1997.02,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农牧局农业局副局长

1997.02--1999.0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农牧局农业局局长

1999.04--2002.08,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副县长

2002.08--2002.10,西藏自治区尼木县委副书记

2002.10--2004.03,西藏自治区尼木县委副书记、县长(2001.03--2003.01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4.03--2004.06,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建设局党组副书记

2004.06--2009.01,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9.01--2012.01,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副市长(其间:2011.03--2012.01挂职任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副司长)

2012.01--2013.06,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

2013.06--2014.02,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常务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正地级)

2014.02--2014.12,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14.12--2017.04,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7.04--2020.12,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委书记

2020.12--2021.05,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

2021年5月免职。

担任职务

党的十九大代表,西藏自治区九届党委委员、西藏自治区九次党代会代表、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1年5月18日,据雪域清风,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原委员、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原书记、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第一政委,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委原书记阿布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8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了《西藏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做实做细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文章。阿布被点名。

依法双开

2022年2月,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西藏自治区党委批准,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昌都市委原书记阿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阿布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视工作,组织他人串供、转移赃物,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破坏地区政治生态,对党组织作虚假汇报;罔顾中央三令五申,大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及旅游娱乐安排;组织观念淡漠,违反议事规则,不如实回复组织函询;漠视群众利益,安排群众送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和执纪执法活动;生活腐化堕落,不注重家风建设,对子女失管失教;贪婪成性、目无法纪,与私营企业主结成利益同盟,在承揽工程项目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疯狂敛财,数额特别巨大。

阿布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不知耻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阿布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决定逮捕

2022年2月,阿布(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阿布作出逮捕决定。该案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2年2月26日,最高检消息,阿布(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阿布在担任拉萨市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原昌都地委常务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专员,昌都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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