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31 11:36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阿拉善盟机构改革方案》和阿拉善盟印发的《阿拉善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含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盟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协调指导跨区域市场监管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阿拉善盟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盟产品质量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按规定权限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阿拉善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盟标准化工作。配合自治区做好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按规定权限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盟认证认可有关工作并依规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有关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和组织实施阿拉善盟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盟建设,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盟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部门监管制度。组织实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政策措施。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蒙药标准规范。按规定权限配合在流通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零售企业注册和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组织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和流通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按规定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和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监察、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实施自治区抽查计划,发布质量公告,依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管理制度,依职责承担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各旗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九)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盟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贯彻落实自治区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要求,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全面落实监管责任,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用管理,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盟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盟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盟农牧局有关职责分工。(1)盟农牧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盟农牧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盟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额济纳海关有关职责分工。(1)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额济纳海关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海关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额济纳海关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部门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
5.与盟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1)盟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盟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协调与经贸相关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等工作。(2)盟商务局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3)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负责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药品流通监管。
6.与盟版权局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全盟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
(二)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盟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市场秩序、服务发展等重点任务考核工作。拟订全盟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盟本级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全盟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合作交流、成果应用等工作。
(三)法规科。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承担规范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有关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盟性影响或跨旗区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五)行政审批登记注册科(个私经济组织党建办公室)。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按规定权限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及发证有关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应用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盟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建立全盟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七)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网络体系应用。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指导盟消费者协会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按规定权限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与检验检测监管科。拟订推进质量强盟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依法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统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盟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监督。指导旗区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按规定权限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工作。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组织实施推进全盟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政策措施。承担全盟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盟食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按规定权限负责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拟订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管工作。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对全盟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特种设备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负责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和安全状况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全盟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计量科。负责监督管理全盟计量工作。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盟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九)标准化科。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配合自治区做好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企业标准公示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等领域内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承担商品条码相关工作。配合自治区做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工作。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二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科。拟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强盟建设,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措施。依规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协调指导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及旗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措施。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协调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二十一)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蒙药中药监管科)。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蒙药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负责对药品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配合在流通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流通环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分析研判药品安全监管形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参与后续处置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随机对药品、化妆品流通领域安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检查。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管理制度,依职责承担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工作。指导旗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二十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和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承担网络医疗器械销售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指导流通领域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随机对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安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二十三)人事科。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
机关党建办公室。负责机关(系统党工委、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及所属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党组书记、局长:罗志伟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阿拉善盟市场执法支队。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