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险

更新时间:2022-12-11 17:07

附加意外伤害险是指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

产品特色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注意事项

投保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注意事项:

1.主险有效,附加险并不一定有效。这是由于附加险期限往往短于主险,如果附加险期满后,保险双方没有就附加险续保达成一致,则主险虽然有效,附加险在期满后会终止。

2.只有在主险缴费期内,才可以投保附加险。如果主险保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付清)的方式,那么即使尚处于主险保障期内,但因为交费行为已经终止,也不能再购买新的附加险种了。

3. 保户在选择附加险时,首先要清楚自己所投主险的保障范围,然后根据主险的缺漏,来选择有补充作用、自己也需要的附加险。切勿贪图便宜,什么都想买。且附加险和主险有购买比例的限制,客户在投保前,一定要向业务员仔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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