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7 22:03
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传统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中称其为“下级上交收入”。
可用于弥补自身的开支,还可采用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形式,用于弥补收入情况不佳的附属事业单位或附属企业的开支。
附属单位是指与该事业单位(或称主体单位)间除资金联系之外还存在其他联系的事业单位或企业。一般而言,附属事业单位与主体事业单位之间存在预算上的拨付关系及行政上的隶属关系;附属企业通常在历史上曾经属于主体事业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事专业业务及其辅助业业务,后因种种原因,从原事业单位中独立出来,成为管理上和财务上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但它仍旧在许多方面与原事业单位存在联系。这些联系一般包括:主体事业单位有权任免其管理人员的职务;修改或通过其预算;支持、否决或修改其决策;任命、聘存在这些联系判断一个单位是否为其附属单位,尤其是否为其附属企业。如一个企业只与该事业单位存在资金上的联系,则一般认为该企业只是事业单位的投资单位,而非附属单位。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非财政补助收入超出其正常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该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对这些事业单位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收入上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上缴,即在核定预算时,确定一个上缴的绝对数额;另一是按比例上缴,即根据收支情况,确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对于上级单位而言,这些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即为附属单位缴款。应注意的是,附属单位返还事业单位在其事业支出中垫支的工资、水电费、房租、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各种费用,应当冲减相应支出,不能作为附属单位缴款处理。
附属单位缴款与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投资收益是指事业单位向除附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虽然事业单位不论是对外界的单位或企业投资,还是对附属企业投资,都应将这些投资作为对外投资核算。但投资收益仅指事业单位对外界与之无直接联系的单位或企业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事业单位的附属事业单位缴款或附属企业上缴的利润应作为附属单位缴款,而非投资收益。其原因在于,接受投资的非附属事业单位或企业与投资方事业单位除资金上的联系外,基本上无其他任何联系,投资活动属于纯粹的市场行为。接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应按接收投资的资金性质支付占用资金的代价,或按时支付定额利息或按投资的比例向投资单位分配红利。而事业单位与其附属单位间的联系十分复杂,许多附属单位与其附属单位间的联系十分复杂,许多附属单位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前是事业单位的一部分,在事业单位将经营性活动独立出来,成立附属单位进行这些业务时才成为独立法人。还有一些附属单位在预算管理体系中属于某个事业单位的下级预算单位。因此,附属单位与原有事业单位间即可能存在资金供求关系,也可能存在人员编制上的联系,还可能存在诸多的业务间的联系。附属单位向事业单位缴纳的收入可能并不是以其投资比例为基础上缴,附属单位对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完全按市场价格收费。所有这些联系都或多或少地具有非市场化的行政特点。因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这两类不同的投资或其他联系所产生的资金缴纳区分为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的一个组成项目)和附属单位缴款。
随着从事社会服务性业务的附属单位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事业单位与这些附属单位的联系也越来越市场化,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很难区分一个被投资单位是否为附属单位,因此,很难区分一笔收入是属于附属单位缴款还是投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可根据判断进行区分,一旦设定其性质,在以后各年的会计核算上应尽量保持一致。
设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单位实际收到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时借记本科目。年终将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