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更新时间:2022-08-08 22:17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释义

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期限到来的法律行为。有些学者认为期限是附属 的意思表示,与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两个意思表示;也有些学者主张期限是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一部分,并不是独立的意思表示。期限是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它是一定时间的过程,它和条件的区别在于:条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而期限的到来则是可以确定的。期限指明某特定之日的称期日,指定某时间的经过的,称期间

期限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期限进行不同种类的划分。

①以期限能否肯定,可分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前者的时期是完全确定的,如某年某月某日;后者指事实的发生可以确定,但其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如某人的死亡日期。

②从期限对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可分始期和终期。附始期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因此,始期又称延缓期限。附终期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丧失效力,因此终期又称解除期限。

③从期限计算的方法,可分连续期间和非连续期间。前者自开始到终了,其间所有的日数一律计算,如3月1日起4个月,则到6月30日为届满。后者则自起算后到终了的中间只算有用的天数,如建筑房屋,约定3月1日起4个月完工,雨天除外,则计算时仅计算晴天和阴天,不计算雨天。

期限的计算方法

通常分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前者依实际时间计算,后者依国家规定的历法计算。中国按各国通例采用公历;仅在期限不连续计算时,采用自然计算法,即每年为365天,每月为30天,每星期为7天,每天为24小时。以时、日、星期或年定期限的,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到期限最后一天的第24时截止,但有业务时间的,到通常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期限不是以星期、月或年的第一天起算的,以最后的星期、月或年和起算的那一天相当的前一天为期限的截止。在月或年没有相当一天的,以该月最后的一天为期限的截止。如以10月31日起算4个月为期,则应以2月30日为期限的截止。但2月没有30日,所以就以2月28日或29日为期限的终了。

法律行为有不需规定期限的,如现买现卖;也有按其性质不得附加期限的,如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但绝大多数的法律行为是允许附加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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