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2 22:35
陇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陇南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王英菊任局长。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研究起草全市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和旅游发展,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质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统筹协调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博览活动和相关节会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陇南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陇南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全市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和推进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市大型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陇南文化走出去。
(十二)管理和指导文物保护,文物考古和社会文物工作以及市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博物馆工作。负责全市馆藏文物的认定和文物学术研究、科研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组织全市广播电视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研发和应用。负责并监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四)指导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和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五)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党建办)
一、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二、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文秘、会务、接待。
三、承担劳资人事、机构编制、职称培训、考试、评审等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承担印章管理、后勤保障、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督查督办和机关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拟订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督促重大事项落实。
六、负责局机关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七、监督指导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效能建设、作风建设、机关纪律、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
九、负责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十、负责退休干部工作。
十一、统筹协调本系统其他综合性、阶段性、临时性工作。
政策法规科
一、拟定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
二、承担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承担本部门信访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八、拟定和完善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监督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指导推进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文广旅系统的扫黑除恶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线索核查、上报,协调其他部门查处本系统“扫黑除恶”案件。
财务科
一、负责机关的部门预算、决算和财政资金管理。
二、承担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督检查、机关和局属单位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负责局属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单位设施建设工作和各类行政事业性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工作。
四、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五、指导全市重点及基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及资金安全管理。
六、牵头负责机关的财政类项目资金申报和绩效评价工作。
七、负责机关的会计核算、三公经费、盘活存量资金、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八、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九、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计划及各类财务报表的报送及汇总。
十、负责局系统社会保险工作。
规划和产业发展科
一、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文化旅游产业规划招标、编制与评审,县级文化旅游产业规划、重点景区规划的审核与评审。
二、负责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生态旅游发展。
三、负责重点文旅项目资金的申报、资金管理监督、产业贷款等;负责市级旅游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四、承担全市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
五、指导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推进新型业态项目建设。
六、承担非公经济、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七、负责全市文化旅游产业统计工作;负责旅游项目的月报、季报和年报;黄金周(小长假)数据统计;负责全市旅游景区从业人员调查;编制文化旅游规划参阅资料。
八、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推进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
九、承担全市文化旅游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宣传推广与科技信息科
一、负责组织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产品营销,负责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策划、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营销体系建设。
二、指导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博览活动和重大节会涉及文化旅游活动的计划和方案。
三、组织参加相关文化旅游博览活动,做好布展参展和宣传推广工作。
四、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产品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负责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及成果推广。
五、承担文化广电和旅游区域交流合作,承担对外交流推广,指导县(区)大型文化和旅游交流推广活动。
六、承担全市文化、旅游博览活动和重大节会工作,负责市内相关节会申办审核工作。
七、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旅游行业信息化工作。
八、指导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大数据采集、共享、分析、发布、应用和管理。
九、指导产业运行监测与应急智慧平台、旅游目的地营销管理平台建设。
十、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
艺术科
一、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
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扶持全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
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具有陇南地方特色文化的文艺团体。
三、配合开展文化广电和旅游政策、动态、活动以及优秀人才、优秀作品与优质资源等宣传工作。
四、承担重点文艺项目的创作和文艺精品的生产。
五、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七、管理文化协会、社团、艺术表演团体。
八、负责文化艺术人才和文化专业户队伍建设工作。
旅游行业管理科
一、负责旅行社设立和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
二、承担全市文化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和星级饭店的评审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景区、休闲度假旅游发展。
四、负责全市旅游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开展应急演练、地质灾害预防、重大疾病防治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承担全市旅游从业人员(导游)的资格审核、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的监督实施。
八、承担全域旅游、乡村旅游(产业扶贫)和红色旅游发展工作。
九、承担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联系旅游协会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一、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全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宣传和展示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库。
四、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研讨、发掘的传承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项目的文化旅游创意产品开发。
六、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态保护区、传习所、工坊等评定、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公布工作。
九、组织开展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工作。
公共服务科
一、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三、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
四、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五、组织实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六、负责全市农家书屋、三区人才建设工作。
七、指导市直社会文化单位的业务建设工作。
八、指导推进全市旅游厕所建设和旅游厕所等级评定工作。
直播卫星与技术维护管理科
一、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
二、协调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应急广播体系、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体系等重大工程建设;负责全市已建成58万户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村村通和户户通公共服务的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广播电视扶贫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规划,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监测监管网规划,指导、实施行业技术标准,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与应用,负责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四、负责全市卫星地面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管理,严密防范境外卫星广播电视非法播出渗透,集中整治非法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接收设施。
五、指导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运行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台(站)、有线广播电视网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优质安全运行。
传媒机构管理科
一、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持证服务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等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协调、推进三网融合。
三、制定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发展规划;审核报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和制作机构的建立与撤销以及变更。
四、监管审核审批或报批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管理审批广播电视站的建立与撤销。
五、监管审核报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移动电视机构的建立与撤销;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广播影视节目的规范化运行、播放。
六、负责辖区内“黑广播”、“非法校园广播”的排查处理工作,以及大型led显示屏播出内容的审查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负责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审核报批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
八、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宣传和节目播出;组织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报道活动;组织推动、规范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优秀节目、栏目的交流、评选、评奖活动及推荐上报参评活动。
九、组织上报广播电视从业人员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和全市广播影视行业普通话等级培训考核测试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营。指导局属单位微信、微博等公众号等新媒体的运营
十一、负责本系统网络舆情、信息处理工作。
十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
一、指导、管理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
二、组织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三、推荐申报全国、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单位。
四、负责编制全市文物保护维修规划和计划。
五、承担全市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审查上报工作。
六、负责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七、监督、指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八、协同相关部门负责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开展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市内文物违法及犯罪重大案件。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科
一、指导博物馆文物收藏展示和社会教育工作。
二、负责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工作。
三、负责全市博物馆纪念馆项目的报批评审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全市国有博物馆可移动文物的统计、整理、鉴定和保管相关工作。
五、负责全市国有博物馆可移动文物安全检查工作。
六、负责全市国有博物馆藏品交换、调拨、借展和复仿制上报审批工作。
七、管理全市行业博物馆、民办博物馆和乡村博物馆。
八、审批全市文物商店的设立,监督其运行工作。
九、管理文博系统的学术团体。
十、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
十一、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市内可移动文物违法及犯罪重大案件。
局长:王英菊
副局长:刘学文
2021年1月20日,荣获“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