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3 11:06
陈先运,男,汉族,1962年9月生,山东成武人,大学文化,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山东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1979.09—1983.07,山东农业机械化学院动力系汽车设计与制造专业学习;
1983.07—1984.03,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秘书;
1984.03—1985.07,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二场工会主席;
1985.07—1986.07,济南市委组织部帮助工作;
1986.07—1988.01,济南市科委政工科科员;
1988.01—1990.04,济南市科委人教处主任科员;
1990.04—1992.05,济南市科委机关党委副处级组织员;
1992.05—1993.06,济南市科委人教处副处长、机关党委副处级组织员;
1993.06—1993.10,济南市科委人教处处长、机关党委组织员;
1993.10—1996.06,济南市科委人教处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
1996.06—2000.09,济南市科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其间:1996.09-2000.09在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近现代史专业攻读硕士学位;1997.08-1999.12挂职任济阳县副县长;2000.03-2000.09挂职任历城区委副书记);
2000.09—2001.02,章丘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1.02—2002.12,章丘市委副书记、市长(原副局级不变);
2002.12—2004.11,章丘市委书记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4.11—2007.04,章丘市委书记(济南市副市级干部)兼市委党校校长(2002.09-2006.04在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
2007.04—2008.01,济南市委常委,章丘市委书记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8.01—2011.01,济南市委常委,济南市副市长;
2011.01—2011.01,德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1.01—2013.02,德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3.02—2013.03,临沂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13.03—2015.02,临沂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15.02—2015.04,山东省民政厅党组书记;
2015.04—2019.11,山东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十一届山东省委委员
2019年9月9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先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会议决定免去:陈先运的山东省民政厅厅长职务。
2020年5月,山东省纪委监委对山东省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先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先运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为他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跑官要官;违反廉洁纪律,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陈先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陈先运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初心使命,大肆索贿跑官要官;把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先运开除党籍处分;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山东省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2020年7月1日至2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在济南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先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对山东省委常委会作出的给予陈先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予以追认。
2020年8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先运受贿一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先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先运利用担任山东省章丘市委书记,济 南市委常委、副市长,德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临沂市委副书记、市长,山东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中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59万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先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陈先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0年12月9日上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先运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陈先运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先运利用担任山东省章丘市委书记、济南市委常委、副市长、德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临沂市委副书记、市长、山东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10家单位或者个人在中标建设项目、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59.9628万元,其中16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先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陈先运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陈先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且认罪悔罪,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陈先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