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20
陈川平,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山西平陆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
1982.08—1984.09,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铸铜工段技术员;
1984.09—1987.06,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铸铜工段副工段长;
1987.06—1991.02,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第二铸钢车间副主任、主任;
1991.02—1992.02,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副厂长;
1992.02—1994.04,太原钢铁公司第一炼钢厂副厂长、厂长;
1994.04—1994.10,挂职任攀枝花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4.10—1995.12,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生产处处长;
1995.12—1996.01,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1996.01—1997.1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7.11—2000.03,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常委、董事;
2000.03—2001.12,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常委、董事;
2001.12—2007.09,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
2007.09—2008.0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兼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
2008.01—2010.09,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0.09—2010.11,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0.11—2014.08,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
2014年08月2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陈川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08月28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陈川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4年09月2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的审查报告,确认陈川平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0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陈川平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中,受贿和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
陈川平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陈川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川平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015年0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9月18日, 据高检网消息,江苏省、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9月27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记者注意到,陈川平被控受贿91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人民币9亿元。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陈川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川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生产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万元。
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擅自决定并直接指挥子公司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进行大量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折合人民币9.0714983612亿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川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陈川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滥用职权起因于公司经营发展,没有徇私舞弊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