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2-05 20:42
1974.12——1976.12,广东省揭阳县渔湖公社凤南大队团总支书记、生产队长;
1976.12——1987.12,广东省揭阳县渔湖公社(区、镇)凤南大队(村)党总支副书记、民兵营长、村长兼陈厝村党支部书记;
1987.12——1991.12,广东省揭阳县渔湖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镇党委委员兼党政办主任;
1991.12——1993.05,广东省揭阳县龙尾镇委副书记、白塔镇委书记(其间:1992.09—1995.07参加福州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1993.05——1993.12,广东省揭东县委常委兼白塔镇委书记;
1993.12——1994.04,广东省揭东县委常委兼县试验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1994.04——1998.04,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
1998.04——1998.08,广东省揭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
1998.08——2003.06,广东省揭阳市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其间:1999.09—2002.07 参加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3.06——2003.08,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3.08——2004.10,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2004.10——2005.03,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5.03——2007.01,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
2007.01——2008.03,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
2008.03——2008.04,广东省揭阳市委书记;
2008.04——2011.10,广东省揭阳市委书记、揭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2.01——2013.01,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013年2月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中共广东省委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共揭阳市二、三届委员会委员,揭阳市二、三、四届人大代表。
2012年12月,原揭阳市委书记、现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弘平同志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接受组织调查。
2013年1月,经中共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对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原揭阳市委书记陈弘平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经查,陈弘平在揭阳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陈弘平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弘平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4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原揭阳市委书记陈弘平涉嫌受贿、贪污、行贿案,陈弘平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253亿元、港元17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与他人共同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350万元。陈弘平在庭上对指控受贿数额无异议,但否认有贪污行为。
公诉机关起诉书显示,2005年至2011年,陈弘平利用担任揭阳市长、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江南新城项目、金城龙庭项目、金城广场(原伊丽莎广场)项目、中国玉都文化广场项目、利用揭阳市榕城区旧城改造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及开发玉器长街、渔湖试验区商贸城等事宜提供帮助,并为创鸿集团董事长黄鸿明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弘平先后多次收受黄鸿明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500万元、港币150万元。
陈弘平当庭承认公诉机关对其受贿行为的全部指控,并认为自己在这一罪名上存在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对此予以了认可。其辩护人对此作辩护时称,由于行贿款实际使用人不是陈弘平等原因,其中部分行贿款实际上是借款的性质,对此公诉机关给予了回应。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陈弘平与林培强(另案处理)选定广东揭阳市揭东县锡场镇藤吊岭上柿园山地,供陈弘平建造“阴宅”风水工程及农庄。二人商定由林培强负责承包上述山地及工程建设事宜,由被告人陈弘平负责解决工程建设资金。
公诉机关称,在林培强办妥上柿园山地承包手续后,陈弘平授意林培强注册成立揭东县培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在虚构了培蓥林场需要重新开垦900余亩耕地、修建进场水泥路等事由的《关于支持复垦耕地资金的请示》及《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申请资金补助的请示》上加盖培蓥公司印章。陈弘平随即将上述请示批转给原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岳平、原揭阳市公路局局长郑松标,要求他们尽快办理拨款。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间,揭阳市公路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先后拨款人民币共计350万元到培蓥公司账户。林培强随后将上述款项陆续取出,用于上柿园山地修路、建水坝等工程建设。
陈弘平对此项指控予以否认,并辩称自己从未授意林培强修建“阴宅”风水工程,其批示林培强用款申请的行为,完全是出于支持农村、农业建设的考虑。陈弘平的辩护人也对项罪名做了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1年年中,陈弘平为了能在当年的广东省地级市领导班子换届后继续留任揭阳市委书记,以及留任后能按自己的意愿对揭阳市领导班子人员进行调整,向负责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厅级干部考核、调配及换届工作的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贿选送现金港币100万元。2012年10月,林存德将该100万元港币退还给了陈弘平。
对此陈弘平辩解称,从其当时的职务级别来看,林存德的职权并不能决定其职务的去留,他只是与林存德谈过揭阳部分班子成员的调整打算,事后林也将款项予以退回,但陈弘平当庭表示其行为是否属行贿尊重法庭的判决。
公诉机关指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陈弘平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陈弘平的受贿罪有自首情节,并认定陈有重大立功表现。
据悉,事发后陈弘平退回了大部分赃款。
2017年6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受贿、行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陈弘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弘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3991.678万元。2011年,被告人陈弘平为了按照其意愿进行人事调整,向他人贿送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83.5万元)。2010年,被告人陈弘平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弘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 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