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21 13:47
陈必成,男,汉族,1955年7月生,辽宁灯塔人,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国南锡高等工程师学院企业转型与工业现代化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管理学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974年07月至1978年02月,辽阳市沙浒人民公社团委工作;
1978年02月至1982年01月,阜新矿业学院矿业建筑专业就读;
1982年01月至1996年04月,沈阳矿务局红菱矿技术员、区长、科长、副矿长、矿长;
1996年04月至1997年12月,沈阳矿务局地质处处长;
1997年12月至1999年01月,沈阳矿务局副总工程师、副局长;
1999年01月至2000年05月,本溪煤炭实业公司总经理;
2000年05月至2001年04月,沈阳矿务局副局长(正局级);
2001年04月至2005年04月,沈阳煤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5年04月至2006年09月,中共阜新市委常委、阜新矿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6年09月至2008年03月,中共阜新市委常委、阜新矿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8年03月至今,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8年2月任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副会长。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提起公诉
2021年3月,辽宁省政协原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陈必成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必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必成在沈阳矿务局、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