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飞

更新时间:2021-02-02 03:00

陈景飞,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浙江温岭人,浙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5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浙江省丽水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人物履历

1985年09月——1988年09月,浙江省温岭市观岙中学教师;

1988年09月——1990年11月,浙江省云和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秘书科副科长、科长;

1990年11月——1993年07月,浙江省云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3年07月——1996年01月,浙江省云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1996年01月——1996年04月,浙江省丽水地委办公室调研室负责人;

1996年04月——1997年02月,浙江省丽水地委办公室信息综合科长;

1997年02月——1998年11月,浙江省丽水地委、行署信访局长(副处级);

1998年11月——2000年07月,浙江省丽水市(县级)委常委、城关镇党委书记;

2000年07月——2001年03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常委、城关镇党委书记;

2001年03月——2004年09月,浙江省丽水市委副秘书长(期间:2002.04,任“610”办公室主任);

2004年09月——2009年03月,浙江省遂昌县委副书记、代县长(期间:2005.03,任县长);

2009年03月——2011年09月,浙江省庆元县委书记;

2011年09月——2011年11月,浙江省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庆元县委书记;

2011年11月——2014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政府党组成员,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期间:2013.04,任党工委书记);

2014年12月——2015年08月,浙江省丽水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

2015年08月——2017年04月,浙江省丽水市政府副市长;

2017年04月——2018年03月,浙江省丽水市政协副主席;

2018年03月——2019年09月,浙江省丽水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2019年09月——2020年01月,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2020年0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7月26日,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丽水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景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0年1月21日,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纪委监委对丽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景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陈景飞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涉案物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向管理服务对象高价出售贵重物品获取利益;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损失;贪欲膨胀,搞权钱交易,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学校办学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

陈景飞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浙江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景飞开除党籍处分;由浙江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丽水市第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2月10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浙江省丽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景飞(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景飞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0年4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景飞(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景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景飞,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景飞利用担任遂昌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庆元县委书记,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主任、书记,丽水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办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0年5月22日上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丽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景飞受贿一案。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景飞利用担任遂昌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庆元县委书记,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党工委书记,丽水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办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多名行贿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302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景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景飞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景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8月3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丽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景飞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景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景飞受贿犯罪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景飞利用担任浙江省遂昌县委副书记,遂昌县人民政府县长,浙江省庆元县委书记,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丽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投资、办学等事项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多人所送的青田石雕、“欧米茄”牌手表、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302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景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景飞到案后能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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