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3-05 19:14
陈树生,男,1963年2月出生,湖南祁东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入党,研究生学历。曾任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政府办主任。
1984年7月至1986年10月,衡阳市委宣传部党教科干事
1986年10月至1988年7月,衡阳市委党校办公室干事
1988年7月至1989年6月,衡阳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干事
1989年6月至1993年4月,衡阳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副主任
1993年4月至1994年5月,衡阳市委宣传部正科级研究员
1994年5月至1996年5月,衡阳市委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副秘书长
1996年5月至1997年8月,衡阳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
1997年8月至1999年8月,衡阳市雁峰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1999年8月至2000年12月,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任
2000年12月至2004年4月,衡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新闻办主任
2004年4月至2005年11月,衡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2005年11月至2008年05月,衡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610办副主任(兼)
2008年5月至6月,衡阳市蒸湘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
2008年6月至9月,衡阳市蒸湘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蒸湘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
2008年9月,衡阳市蒸湘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蒸湘区人民政府区长
2013年6月,衡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14年2月,因衡阳选举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免职,接受调查。
2014年2月,因衡阳选举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免职。
2014年6月24日,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破坏选举受审
衡阳市人民政府原秘书长陈树生破坏选举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6月24日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在衡阳市召开的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差额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过程中,时任中共衡阳市蒸湘区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的被告人陈树生为谋取竞争优势,确保自己当选湖南省人大代表,在参加衡阳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新老人大主任联谊会和衡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部分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会之际,利用职务之便,动用公款,以贿赂手段妨碍市人大代表在选举省人大代表过程中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树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应以破坏选举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