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26
陈树隆,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安徽巢湖人,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曾任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1983.09——1987.07,在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系工业财务与会计专业学习;
1987.07——1989.04,安徽财贸学院教师兼辅导员;
1989.04——1993.08,安徽省财政厅综合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1993.08——1994.06,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副主任;
1994.06——1998.01,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省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正处级);
1998.01——2000.12,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厅级)、党委副书记,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省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其间:1996.01——1999.02,兼任安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1996.05——1998.02,兼任安泰期货公司董事长);
2000.12——2001.03,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1.03——2002.09,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正厅级);
2002.09——2003.12,合肥市副市长(其间:2003.02,兼任合肥市委工交企业工委书记;2000.09——2003.12,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获管理学硕士学位);
2003.12——2006.04,芜湖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6.04——2006.07,芜湖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07——2008.06,芜湖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06——2008.07,芜湖市委书记、市长;
2008.07——2011.10,芜湖市委书记;
2011.10——2011.12,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芜湖市委书记;
2011.12——2012.06,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2.06——2016.02,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6.02——2016.11,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中共十八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6年11月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安徽省副省长陈树隆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草案)》。决定免去陈树隆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2017年1月,由池州市选出的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树隆因严重违纪提出辞职,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陈树隆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7年5月2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陈树隆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毫无政治信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进行经商营利活动,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入党内政治生活,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生活纪律和廉洁纪律,毫无道德底线,大搞权色、钱色交易,收受礼品、礼金,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及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陈树隆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政治上攀附、经济上贪婪、道德上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树隆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安徽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陈树隆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8年7月,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常务副省长陈树隆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树隆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合肥市副市长、市长、中共安徽省芜湖市委书记、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不正确履行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并向他人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树隆利用担任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合肥市副市长、芜湖市市长、芜湖市委书记、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秘书长、常务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开发、融资贷款、投资入股、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王传红、弟弟陈树堂等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58亿余元。
2009年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树隆担任中共芜湖市委书记期间,在引进和建设相关项目过程中,违反组织议事、决策程序,擅自决定给予相关企业设备补贴,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21.24亿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擅自决定对相关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7.92275亿元。以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16275亿元。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树隆作为相关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21257411亿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746627亿元;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3205.8285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31.1731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陈树隆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树隆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福建省、厦门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9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对被告人陈树隆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树隆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陈树隆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树隆利用担任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芜湖市委书记、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58亿余元;陈树隆在担任中共芜湖市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擅自决定给予相关公司设备补贴,并超越职权给予该公司全额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29亿余元;陈树隆在担任中共芜湖市委书记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履行工作职责的便利,在获悉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后,作为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安排他人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7亿余元;陈树隆还将掌握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累计成交人民币320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31万余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树隆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陈树隆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受贿财物中部分系事后知情,且收受他人给予的6000万元系未遂,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