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秋华

更新时间:2023-03-22 15:16

陈秋华,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湖南娄底人,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教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厅长、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84.07——1988.07,在湖南财经学院计划统计系统计专业学习;

1988.07——1991.07,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1.07——1991.10,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科研所工作;

1991.10——1995.06,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5.06——1998.09,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

1998.09——2000.07,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主任兼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

2000.07——2000.08,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处长;

2000.08——2001.08,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其间:2000.08—2001.03 兼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处长);

2001.08——2003.0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1999.09—2002.07 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3.04——2006.01,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党组书记(其间:2005.10—2006.01 在中央党校第45期地厅级进修班B班学习);

2006.01——2006.02,中共广西防城港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02——2008.02,中共广西防城港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02——2009.1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9.11——2015.0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代表,九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3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厅长、党组书记陈秋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4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宋晓天在林业厅干部大会上宣布了自治区党委关于免去陈秋华林业厅党组书记职务的决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关于免去陈秋华林业厅厅长职务的通知。

201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免去陈秋华的自治区林业厅厅长职务。

立案侦查

2015年4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厅长、党组书记陈秋华(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依法双开

2015年6月25日,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批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自治区党委委员、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秋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陈秋华在担任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陈秋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研究,报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秋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5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犯罪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厅长陈秋华(正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7月14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秋华(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秋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陈秋华,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崇左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秋华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10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广西林业厅原厅长陈秋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告人陈秋华被检察机关指控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房产的方式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255.5847万元。陈秋华当庭认罪悔罪服罪。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秋华先后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防城港市市长、自治区林业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为广西宏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等公司在资产处理、办理公司上市手续和承揽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直接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房产的方式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255.5847万元。

当天庭审历经4个小时后休庭,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判处徒刑

2016年1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陈秋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对陈秋华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崇左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秋华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防城港市市长和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资产处理、办理上市手续、承揽工程和合作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索取或直接收受现金等方式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5847万元。2012年间,被告人陈秋华对交给他人理财的本金及收益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中,能够说明来源的合计2315.7132万元,尚有 684.2868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秋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58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陈秋华本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部分达684.2868万元,差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陈秋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陈秋华索取他人4万美元,具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鉴于陈秋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而且在接受调查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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