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13
陈雪枫,男,汉族,1958年9月生,河南开封人,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1982年1月中国矿业学院选煤专业本科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
历任义马矿务局生产处技术员,观音堂煤矿选煤厂副厂长、厂长、副矿长、矿长,义马矿务局副局长,鹤煤集团总经理;
2000年07月至2008年11月,历任永城煤电(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8年11月至2011年01月,任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1年01月至2013年07月,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3年07月至2016年01月,任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2016年3月终止),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2016年3月终止)、第八届省委委员。
2016年1月1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陈雪枫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1月27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陈雪枫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接受陈雪枫辞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请求。陈雪枫的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也同步终止。
2016年6月2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陈雪枫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职务升迁在民主推荐中拉票,篡改年龄,违规插手原任职单位人事安排;严重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钱色交易;严重违反群众纪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帮助亲属解决私人事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失职渎职犯罪。
陈雪枫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雪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6月3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7年4月7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涉嫌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雪枫利用其担任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其担任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额公共财物;其在担任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决定处置国有资产及资产收购价格,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案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开庭。陈雪枫被控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煤炭经营、工程承揽、股份认购、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要、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
除此之外,他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7万余元;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决定处置国有资产及公司收购价格,造成国有公司损失人民币2.24亿余元。
2017年5月31日下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陈雪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雪枫受贿、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发还相关单位。陈雪枫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雪枫利用担任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煤矿机械销售、煤炭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亿余元;2009年至2011年,陈雪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547万余元;2004年至2011年,陈雪枫身为国有公司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在国有企业增资扩股中,擅自决定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在股权收购中,擅自决定收购项目、收购价格,造成国有公司损失2.24亿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雪枫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鉴于陈雪枫能够自动到案,被立案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滥用职权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部分已挽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1995年荣获“河南省优秀青年企业家”、“中国煤炭工业优秀矿长”称号;
2001年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001年被授予“新世纪中国改革优秀人物”称号;
2003年荣获全国煤炭工业优秀企业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2005年当选全国劳动模范,被评为年度最受尊敬企业家;
2006年被评为年度河南受尊敬企业家、中国十大创新企业家;
2007年荣获新豫商十大风云人物、年度河南最具影响力企业领袖;
2008年荣获2007年河南工业最具影响力企业家和全国优秀创新企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