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1 17:43
谈判招标是谈判招标亦称协商招标或议标。招标单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性和技术要求,找一家有能力承包该工程的承包商,请他对工程建设提出报价,然后直接进行工程造价和合同的谈判。这种招标属于非竞争性招标。
议标是一种特殊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例外情况。
一个规范、完整的议标概念,在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点:
1、议标方式适用面较窄
议标只适用于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工程。没有保密性或者专业性、技术性不高,不存在什么特殊情况的项目,不能进行议标。对什么是具有保密性、什么是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应该作严格意义上的理解,不能由业主或者承包商来自行解释,而必须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来解释。这里所谓“不适宜”,一是指客观条件不具备,如同类有资格的投标人太少:无法形成竞争态势等;二是指有保密性要求,不能在众多有资格的投标少中间扩散。如果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就不能采用议标方式。
议标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不能进行议标。已经进行议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作为非法交易进行严肃查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的权限范围,就是省、市、县(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分级管理权限范围。
2、直接进入谈判并通过谈判确定中标人
参加投标者为两家以上,一家不中标再寻找下一家,直到达成协议为止。一对一地谈判,是议标的最大特点。在实际生活中,即使可能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议标参加人,实质上也是一对一地分别谈判,一家谈不成,再与另一家谈,直到谈成为止。如果不是一对一地谈,不宜称之为议标。
3、程序的随意性太大且缺乏透明度
议标程序的随意性太大,竞争性相对更弱。议标缺乏透明度,极易形成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从总体上来看,议标的存在是弊大于利。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只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对议标未明确提及。但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进程中,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已约定俗成,且在国际上也普遍采用。从我国建筑市场整体发育状况来考察,在当前和今后一定时间内议标仍可作为一种工程交易方式依然存在着。
4、议标不同于直接发包。
从形式上看,直接发包没有“标”,而议标则有标。议标招标人须事先编制议标招标文件或拟议合同草案,议标投标人也须有议标投标文件,议标也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