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流通物

更新时间:2021-04-09 23:15

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对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民事流通的范围或程度上受到不同限制的物。主要包括:(1)计划收购、供应的物资。在中国,某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采取计划收购、供应的办法流转,使流转主体、品种、数量、方式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2)金银。包括金银条、块、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等。在我国,金银都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允许个人所有,但不得计价使用、流通,不得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如出卖只能卖给中国人民银行。(3)文物。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公民和单位不得私自挖掘,据为己有。(4)麻醉品、剧毒品、非军用猎枪等。它们的生产、流通、使用甚至保管都必须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严加控制,不得自由进行。

限制流通物法律不允许它在任何主体间流通,因此如果租赁合同中以限制流通物为租赁物将导致合同无效。

民通意见》第113条第2款规定:“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据此,限制流通物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如需出售时,必须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不得进行黑市交易,禁止倒卖牟利或走私出口,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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