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抵免

更新时间:2023-10-13 00:47

限额抵免,又称“一般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的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如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32条规定的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是典型的限额抵免。但也有少数实行限额抵免的国家规定,在以往和以后的纳税年度有多余限额的条件下,允许当年超过部分按回转前几年或结转后几年的办法来抵免,仍有超过部分则不再进行抵免,如美国、日本。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实行限额抵免制。

居住国政府将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或公民)就其境外所得或财产已向有关政府缴纳的税收充抵在本国的应纳税额,但允许充抵的数额不能超过同项所得财产按照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款(即抵免限额);在居民(或公民)仅有来源于某一外国的同类所得以及仅在某一外国拥有应税财产的情况下,其在居住国(或国籍国)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在居住国应纳税额=纳税人全部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外国税收(当外国平均税率低于或等于本国时)或抵免限额(当外国平均税率高于本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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