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7 16:26
三门峡市陕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5号),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现任三门峡市陕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丽娟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提高我区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宣传、文化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区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旅游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动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陕州文化走出去。
(十二)指导、监督全区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相关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区、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三)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指导全区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七)组织拟订全区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区“智慧广电”建设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制定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九)负责全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
(二十)组织全区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全区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区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动和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协调可移动文物的交流与协作。
(二十二)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规划、指导全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文物事业统计工作。
(二十三)负责组织全区区域内国家、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二十四)拟订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二十五)拟订全区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监督管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秘、文电、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会务接待、后勤保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促系统的目标管理、安全、信访稳定、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财务科。拟订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教育、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部门预算、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事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三)政策法规和政务服务科。拟订文化、广电、旅游、文物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有关政策,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协调并负责统一办理本部门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
(四)文化艺术和公共服务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订全区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区级水准、体现陕州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组织、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工作;建立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组织开展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组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五)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科(科技教育科)。拟订全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重大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推进对外文化贸易。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路线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资格管理工作。
(六)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大案要案督办、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工作。
(七)宣传推广科(对外交流合作科)。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国内的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区国内旅游营销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国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做好文化和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协调全区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全区重大旅游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工作;负责旅游节庆活动的协调、指导工作。
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市场开发战略与交流合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境外的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管理全区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大型推广与交流活动;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
(八)文物科。拟订全区文物保护与考古规划,负责规划协调全区文物考古学术研究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宣传工作;负责全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工作;管理监督全区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管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活动;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拟订全区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工作;指导协调博物馆、纪念馆间的交流、协作与资源共享;指导全区博物馆业务工作,管理直属博物馆业务建设,组织协调全区博物馆宣传工作;指导行业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指导全区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研发与推广;负责民间文物征集工作;拟订全区文物科技保护规划,负责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基础应用预防性保护研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文物保护科技创新项目;负责全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科研课题的申报审核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全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重点科研基地的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文物外宣工作;负责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物展览。
拟订全区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全区文物单位做做好开放、管理、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负责文物工作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指导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国、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审核和基础保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文物信息化、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研究;指导全区世界文化遗产开放服务和宣传科研工作;拟订全区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全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监督管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负责对发生争议的文物认定进行裁定;组织文物普法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文物博物馆单位的风险等级进行风险认定。
(九)广电传媒管理科(媒体融合发展科)。承担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限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执行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拟订全区广播电视重大改革措施,推进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工程;承担扶助老区、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相关工作。
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全区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拟订全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等工作;拟订全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监管、审查全区广播电视节目;指导、监管全区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承担全区电视剧制作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审查全区国产电视剧、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门峡市陕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三门峡市陕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门峡市陕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丽娟
三门峡市陕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毅 、宋红军、高见
三门峡市陕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任科员:李伟超
三门峡市陕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主任科员:郑宗仁
三门峡市陕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大队队长:曲恒新
单位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