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更新时间:2022-01-06 08:40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指解放战争时期指导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的宪法性文件。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全文共五个部分,即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主要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原则;武装自卫的权利和政府应提供的保证以及司法独立等等。这个宪法原则对于建设解放区,鼓舞人民斗志,支持全国解放战争起了重要作用,并对建国后制定宪法以及现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经验。

背景与时间

制定《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历史背景与时间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区军民和全国人民,为建立和平、民主、富强的新中国而斗争。一方面,力图通过和平斗争,改变国民党政府的独裁统治,实现国家的民主改造;另一方面,积极把解放区建设成为全国的民主模范区。为此,在与国民党达成停战协定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之后,于1946年4月23日召开了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具体内容

政权组织

(一)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二)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

(三)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

(四)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机关。

(五)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每届选举时则为大检查。

(六)各级代表会每届大会应检查上届大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七)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之。

(八)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乡一年改选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

(九)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人民权利

(一)人民为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应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

(二)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与提高劳动效率,大量发展经济建设,救济灾荒,抚养老弱贫困等。

(三)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免费的国民教育,免费的高等教育,优等生受到优待,普施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

(四)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办法为自卫军、民兵等。

(五)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六)妇女除有男子平等权利外,还应照顾妇女之特殊利益。

司法

(一)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行为。

(三)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

(四)对犯法人采用感化主义。

经济

(一)应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

(二)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所有的人力资力为促进繁荣消灭贫穷而斗争。

(三)欢迎外来投资,保障其合理利润。

(四)设立职业学校,培养技术人才。

(五)有计划地发展农工矿各种实业。

文化

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

以上规定,均不宜太烦琐。

意义及影响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从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纲领出发,确立了解放区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时解放区的新民主主义建设,促进了全国人民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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