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00:18
陕西省上海商会(英文名:The 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由上海市在陕西省的经济、服务组织自愿组成,经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上海众多企业积极投身西部,为陕西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上海在陕企业约200多家,投资总额170多亿元。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自身发展,主动服务全国”的精神,立足陕西,回报上海,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加强上海在陕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上海在陕单位)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陕西省、其他各省(区、市)及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维护上海在陕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沪陕两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上海商会(The 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
第二条 本团体由上海市在陕西省的经济、服务组织自愿组成,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自身发展,主动服务全国”的精神,立足陕西,回报上海,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加强上海在陕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上海在陕单位)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陕西省、其他各省(区、市)及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维护上海在陕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沪陕两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并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8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任务:
(1) 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展示会、经贸洽谈会;
(2) 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落实,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 开展与有关政府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4) 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
(5) 组织信息交流,报道会员单位的重要活动和取得的成绩;
(6) 组织开展社会文化公益等活动;
(7) 组织会员开展培训活动,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政治责任感,提高决策经营水平。
(二)业务范围:
信息沟通、合作交流、咨询服务、会员培训,组织各类展销会、展示会、经贸洽谈会、社会文化活动,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并能自觉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上海在陕西省投资的企业(包括与上海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在陕西投资的国内外企业)、机构或个人(包括上海籍人士)。其中,企业或机构必须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或资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在商会担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本团体造成严重影响的会员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正副会长等组成,总人数不超过20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增补。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名誉会长等人事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会长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其他适当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的主要职权:
会长为本团体的法人代表;(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主持本团体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本团体的财务收支管理;
(六)享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副会长的主要职权: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参与常务理事会的决策;
(二)会长不在时,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授权下主持工作;
(三)有权纳入驻地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调研的对象;
(四)有权参与对驻地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接待、交流等活动;
(五)参与商会组织的高级培训、交流活动;
(六)享有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的主要职权:
(一)协助正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研究、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的主要职权:
(一)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二)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三)参加会员大会,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为本会或完成本会委托办理工作的,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