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7 10:39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为陕西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陕西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陕西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陕西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陕西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陕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陕西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陕西省人大代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西安市代表团、宝鸡市代表团、咸阳市代表团、铜川市代表团、渭南市代表团、汉中市代表团、延安市代表团、榆林市代表团、安康市代表团、商洛市代表团、解放军代表团组成。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陕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陕西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陕西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一)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12月在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选举设立,现为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有组成人员56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书长1人,委员47人。常务委员会设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研究室、信访办公室3个办事机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陕西省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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