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8 14:49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陕西省政府组成机构之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五)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省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抗震设防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九)研究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组书记、厅长:张晓峰
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卫军
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勇峰
党组成员、副厅长:付涛
党组成员、副厅长:胡汉利
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友志
一级巡视员:魏龙
二级巡视员:李斌利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内政务工作;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办理工作;负责重要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厅属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参与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和技术职称管理、行业职业技能资格培训、鉴定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研究拟订全省城乡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 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上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拟订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及公用住房的管理办法。
(五)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拟订适合省情的城乡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省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违纪行为;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调查研究和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负责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建设工期定额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建造工程师的管理;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我省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管理;指导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规划和技术引进规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
(十一)城乡规划处。
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勘察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十二)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及管网配套设施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及园林城市的创建;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及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的有关工作。
(十三)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四)标准定额处(省抗震设防办公室)。
拟订工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经济参数地方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办法;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及执业人员资格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本省工程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和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科技推广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及引进科技项目的转化和创新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七)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8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行政许可中心
·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督查办
·陕西省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陕西省建设新技术推广中心
·陕西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指导中心
·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指导中心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陕西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获得陕西省2019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通报表彰。
陕西省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
2021年9月23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入选拟推荐全省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022年7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被拟表彰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新城大院省政府大楼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