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1 10:45
陕西省保健学会是由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于2003年5月注册成立的全省性、学术类、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2021年获得中国社会组织等级评估4A级学会的荣誉,同时被陕西省民政厅评为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先进单位。
陕西省保健学会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宗旨,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努力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的发展,以“健康中国、健康陕西”为己任,普及医学知识,提高大众健康素养,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开展:信息咨询、学术交流、科研课题、专业培训、编辑出版、资料制作、宣传推广、公益活动。
(一) 创办研究机构、组建学术性专业委员会,开展医药、卫生、健康领域科研、学术交流、展览及项目合作;
(二) 开展医学科普、健康教育、健康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大众疾病预防意识和健康素养;
(三) 编辑出版健康科普刊物、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平台进行科普宣传;
(四)建立专家智库,开展医药、卫生、健康信息咨询与服务工作,组织医药、卫生、健康行业人才进行技术、职业培训,举办医药、卫生、健康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五)宣传、表彰、奖励业内有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优秀医药、卫生、健康行业科技工作者,以及在本学会中工作优异、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六)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开展健康产业、公共卫生行业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八)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监事长:丁 峰
监 事:孟 华 张伟斌
王 岚
(7人,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茂德 冯占伟 孙学军 张 敏 孟晓军 贾 延 高 亚
朱建宏
(39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红兵 王 岚 王亚琴 王茂德 王漠萱 田 晔 史丽萍 冯文哲 冯占伟 师建国 朱建宏 刘金田 刘海客 成胜权 孙学军 牟建军 杜锡林 李俊海 肖延风 吴 群 辛 霞 宋 瑛 张 辉 张 敏 张抗怀 张定军 张景梅 和新颖 季金涛 孟晓军 侯 伟 侯 芳 贺世明 贾 延 徐 成 高 亚 黄瑞哲 曹引丽 谢秀英
(117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红兵 马现仓 王 岚 王亚琴 王红艳 王茂德 王宝记 王剑鹰 王景杰 王漠萱 尹爱平 左 煌 石秦东 卢 蓓 叶 琳 田红燕 田 晔 史丽萍 付玉兰 冯文哲 冯占伟 成胜权 师建国 吉 鸿 师 蔚 吕良山 朱建宏 朱彩梅 朱耀辉 仵倩红 任 予 任媛媛 刘玉泉 刘金田 刘春安 刘重霄 刘 峰 刘海客 许国双 孙学军 孙银娣 孙 晴 牟建军 苏正驰 杜锡林 李 刚 李全义 李秀丽 李俊峰 李俊海 李洪洁 李维新 李满祥 杨全新 杨彦龙 肖延风 吴 群 何 媛 余亚莉 辛 霞 汪治华 宋 涛 宋 瑛 宋静平 张少强 张抗怀 张定军 张 勇 张 敏 张 琳 张景梅 张 薇 张 辉 陆明莹 陈小聪 陈天艳 陈 俊 陈 航 和新颖 季金涛 郑国玺 孟晓军 赵玲珑 胡明军 胡 盈 柳 健 段降龙 侯 伟 侯 芳 贺世明 贺西京 袁建林 袁祖贻 贾 延 原宝华 党亮生 徐 成 徐 渊 徐 静 高卫平 高 亚 郭彬科 郭雅玲 黄瑞哲 曹引丽 常明则 崔亚丽 崔 巍 梁 军 董维平 焦 凯 曾维惠 谢秀英 裴少军 廖 博 潘爱洁 潘 蕾
(2024年4月27日陕西省保健学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陕西省保健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Shaanxi Province Health Care Association,缩写为SPHCA。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是由陕西省医疗、卫生、健康相关的单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省医疗、卫生、健康行业的工作者,加强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项目合作;普及医学科普知识,提高大众健康素养;培训基层医务人员及健康行业从业人员,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和健康行业的业务水平;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以“健康中国、健康陕西”为己任,为陕西省健康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卫健委,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地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西路76号。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咨询、学术交流、科研课题、专业培训、编辑出版、资料制作、宣传推广、公益活动。
(一)创办研究机构、组建学术性专业委员会,开展医疗、卫生、健康领域科研、学术交流、展览及项目合作;
(二)开展医学科普、健康教育、健康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大众疾病预防意识和健康素养;
(三)编辑出版健康科普刊物、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平台进行科普宣传;
(四)建立专家智库,开展医疗、卫生、健康信息咨询与服务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健康行业人才进行技术、职业培训,举办医疗、卫生、健康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五)宣传、表彰、奖励业内有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优秀医疗、卫生、健康行业科技工作者,以及在本学会中工作优异、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六)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开展健康产业、公共卫生行业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八)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凡热爱健康事业,陕西省内各级医疗、卫生、健康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个人会员。陕西省内医学院校、各级医疗机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健康医疗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可申请成为本学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支持并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本学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学会时,应当按照本学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一)在会员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进行线上注册;
(二)提交医师执业证等资质或健康领域相关专业技术证书;
(三)由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所在专委会审核推荐;
(四)本会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服从本学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学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社会捐赠;
(五)利息及投资;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省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卫健委与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学会财务状况和绩效考核,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卫健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由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健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省卫健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健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7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