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10:29
本会名称:“陕西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简称“陕西省烹协”。英文名为Shaanxi Cuisine 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SCIA。
陕西省烹协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为政府服务,为行业和会员服务作为协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泛团结餐饮界同仁,努力实现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结合,大力弘扬祖国优秀饮食文化和烹饪技艺,深入研发秦菜系列,为推进全省烹饪餐饮行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为把我省建成西部经济强省作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烹协以陕西省行政区域为开展业务活动范围。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接受省商务厅、中国烹饪协会的业务指导和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
陕西省烹协常设办事机构为陕西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在西安市菊花园饮马池23号院内。
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中介组织,具有服务、自律、协调职能。
陕西省烹协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餐饮业的方针、政策;定期收集、分析、交流、发布行业信息;广泛听取会员单位和餐饮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二)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研究开发秦食文化,形成秦菜系列”的指示,组织会员单位、餐饮企业和烹饪餐饮教育、科研单位挖掘继承秦食文化精华,学习借鉴全国各菜系的先进技术、工艺和经验,继承和不断创新秦菜系列,研究开发周秦汉唐饮食文化菜点宴席,为促进全省烹饪餐饮行业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三)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专业技能资质考核。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餐饮专业新型工种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四) 组织开展全省烹饪(餐饮服务)技术比赛;并做好参加全国各类烹饪技术比赛、餐厅服务技艺比赛选拔组织参赛工作。定期组织、选拔、评定“陕西烹饪(餐饮服务)大师、名师”等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做好参加全国“中国烹饪(餐饮服务)大师、名师”评定活动的推荐、申报及组织工作。
(五) 积极实施餐饮名牌战略,适时组织开展“陕西餐饮名店”、“陕西名菜”、“陕西名宴”、“陕西名小吃”、“陕西名火锅”、“陕西名食品”、“陕西绿色餐饮企业”、“陕西餐饮业优秀企业家”、“陕西餐饮业管理大师、名师”等评审、认定、表彰活动。并做好全国餐饮名牌认定活动的推荐、申报工作,为陕西餐饮行业树立名优品牌,充分发挥餐饮企业无形资产的效应。
(六) 积极组织会员单位、餐饮企业、烹饪餐饮教育、科研单位参加全省、全国学术研讨会、论坛会、展销会、产品推介会,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的烹饪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加强横向联系与协作,不断提高我省烹饪餐饮行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
(七) 与省高等教育自考办、考试管理中心合作搞好全省高教自考餐饮管理专业和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考试工作。在行业内积极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不断提高全省餐饮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八) 通过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定行规、行约协调约束行业和企业行为,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打造行业诚信形象,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 编辑出版有关烹饪餐饮管理、技术、饮食文化方面的书刊、画册、资料,办好协会信息、饮食文化刊物和《饮食天地》网站,做好会员单位和行业的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
(十) 加强与中国烹饪餐饮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完成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烹饪餐饮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承担国内外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烹饪餐饮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简称“陕西省烹协”。英文名为Shaanxi Cuisine 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SC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经省行业主管部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由本省区域内从事烹饪技术、餐饮经营管理、烹饪餐饮及服务职业教育、烹饪餐饮理论、饮食营养卫生研究与管理、食品、饮品生产销售与研究以及与烹饪餐饮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本会章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非盈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社会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全省烹饪餐饮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为政府服务,为行业和会员服务作为协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泛团结餐饮界同仁,努力实现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结合,大力弘扬祖国优秀饮食文化和烹饪技艺,深入研发秦菜系列,为推进全省烹饪餐饮行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为把我省建成西部经济强省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以陕西省行政区域为开展业务活动范围。在中共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接受省行业主管部门、中国烹饪餐饮业协会(简称“中国烹协”)的业务指导和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陕西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在西安市菊花园饮马池23号院内。本会网站网址:“饮食天地”。
第二章 职能及任务
第六条 本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中介组织,具有服务、自律、协调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餐饮业的方针、政策;定期收集、分析、交流、发布行业信息;广泛听取会员单位和餐饮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二)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研究开发秦食文化,形成秦菜系列”的指示,组织会员单位、餐饮企业和烹饪餐饮教育、科研单位挖掘继承秦食文化精华,学习借鉴全国各菜系的先进技术、工艺和经验,继承和不断创新秦菜系列,研究开发周秦汉唐饮食文化菜点宴席,为促进全省烹饪餐饮行业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三)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专业技能资质考核。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餐饮专业新型工种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四) 组织开展全省烹饪(餐饮服务)技术比赛;做好参加全国各类烹饪(餐饮服务)技术比赛选拔组织参赛工作。定期组织、选拔、评定“陕西烹饪(餐饮服务)大师、名师”等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做好参加全国“中国烹饪(餐饮服务)大师、名师”评定活动的推荐、申报工作。
(五) 积极实施餐饮名牌战略,适时组织开展“陕西餐饮名店”、“陕西名菜”、“陕西名宴”、“陕西名小吃”、“陕西名火锅”、“陕西名食品”、“陕西绿色餐饮企业”、“陕西餐饮业优秀企业家”、“陕西餐饮业管理大师、名师”等评审、认定、表彰活动。做好全国餐饮名牌认定活动的推荐、申报工作,为陕西餐饮行业树立名优品牌,发挥其无形资产的效应。
(六) 积极组织会员单位、餐饮企业、烹饪餐饮教育、科研单位参加全省、全国学术研讨会、论坛会、展销会、产品推介会,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的烹饪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加强横向联系与协作,不断提高我省烹饪餐饮行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
(七) 与省高等教育自考办、考试管理中心合作搞好全省高教自考餐饮管理专业和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考试工作。在行业内积极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不断提高全省餐饮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八) 通过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定行规、行约协调约束行业和企业行为,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打造行业诚信形象,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 编辑出版有关烹饪餐饮管理、技术、饮食文化方面的书刊、画册、资料,办好协会信息、饮食文化刊物和《饮食天地》网站,做好会员单位和行业的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
(十) 加强与中国烹饪餐饮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完成中国烹协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承担国内外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烹饪餐饮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团体,下同)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单位会员: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种经济成分的餐饮企业、烹饪餐饮科研单位、烹饪餐饮服务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大专院校饮食机构、各类宾馆饭店餐饮部门以及与烹饪餐饮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单位,只要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职业资格中级工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师以及其他烹饪餐饮行业技术人员。
2、从事烹饪餐饮业经营管理人员。
3、烹饪(餐饮服务)专业教师、营养师、烹饪餐饮理论研究工作者。
4、热心饮食文化研究的学者、专家、社会名流和海外华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 凡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协会秘书处审定批准。
(二) 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协会公章和钢印的“陕西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个人会员证”;单位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加盖协会公章和钢印的“陕西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单位会员证”及标志牌。
(三) 单位会员代表,一般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员担任。法人代表或被委托人工作变动,则由新任法人代表或重新委托的人员接替,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有对本会会员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开展的餐饮名牌认定活动并在费用上给予优惠。
(四)免费获取本会出刊的信息、资料、刊物及咨询服务等;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 及时向本会反映行业动态和本单位情况,对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协助本会做好宣传工作和会员发展工作,维护协会的团结。
(六) 为本会编撰的书籍、画册、报刊等撰写文稿、提供资料;
(七) 及时按规定交纳会费,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协会秘书处受理认可后应及时交回会员证,摘下标志牌。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被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指出仍无改正的态度和行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触及刑法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事任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五) 决定撤销或中止有关决议和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单位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单位会员代表和知名度较高的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已退会或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进行免除和相应调整变更及增补新的理事、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等事宜;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任期5年,对理事实行动态管理,凡履行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好,对协会建设贡献大的理事可以连选连任。对不履行会员义务、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参加协会会议及活动的理事,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劝其退会或取消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规模较大的单位会员代表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任期5年。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协会集体领导,及时商定和处理急需办理的重要事项,提高工作效率,特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负责,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会后应将所决定事宜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烹饪餐饮事业,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工作经验,在本会和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 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需要延长最高任职年限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实行动态管理;若因单位变动、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任职者,其代表资格和担任本协会的职务自行免除,其所在单位提出变更人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生效,协会秘书处办变更手续,报理事会备案;若属本人不履行会员义务和职责、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参加协会会议和活动,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免去其职务。事后向理事会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经组织批准者除外)。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协会实际,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在会长不在期间,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长期关心、支持我省烹饪餐饮事业的省级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的作用,加强协会建设,协会设立特邀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由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研究提名,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通过并聘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协会文件;
(四) 管理本会财务工作;
(五)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及薪酬。
(六) 适时组织常务理事以上的领导同志对会员单位经中烹协、省烹协认定的餐饮名牌进行监督与检查,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直接领导下,按照 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开展工作,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负责协会文件的起草、核稿、印发和文档管理工作,编发协会信息刊物;
(三)负责协会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材料的整理起草和决议实施的督办工作;
(四)审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并向会长报告备案;
(五)在会长授权下,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负责零星开支的审批;对大宗开支要书面提出申请,报会长审定。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对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提出建议,报会长审定。
(七)组织制定协会规章制度,加强秘书处及协会下属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展协会业务范围和渠道,协会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协会“企业家委员会”、“名厨专业委员会”、“饮食文化研究会”、“清真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和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等实体机构。
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有关单位的赞助、捐赠;
(三) 本会举办的业务活动、咨询服务收入;
(四) 编辑出版书籍、画册、刊物、资料工本性收入;
(五)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开支范围及原则:
(一) 召开各种业务会议和开展各种活动必要的支出费用;
(二) 编辑出版书籍、画册、信息及其他资料的成本费用;
(三) 协会秘书处的办公用品、设备购置及通讯、水电、邮资、差旅等费用;
(四) 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
(五) 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协会各项大的经费支出,应事先编制预算,经秘书处分管负责人审签并报会长审批后方可购置和支出;预算内的开支单据凭证由秘书处财会负责人初审后,报会长审批后方可报销;需要开支的大额经费,经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后,由会长审签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会依据国家财会制度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设银行专户,统一收支,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实行会计与出纳分设,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随时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独立建帐,进行登记,由专人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由协会自定,不实行三金保险。出差补助参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12日陕西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陕西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